《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3.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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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XXXXXX XXX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行业标准 GA/T XXXXX—2011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The standard for grade evaluation of marriage registration authorities NEQ (本稿完成日期:2011年3月) 2011 - XX - XX发布 2011 - XX - 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 目次 前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 1 3.1 机构经费人员 1 3.1.1 机构及经费 1 3.1.2 婚姻登记员 1 3.1.3 婚姻颁证员 2 3.1.4 婚姻家庭辅导员 2 3.2 场所设备 2 3.2.1 环境布局 2 3.2.2 候登大厅 2 3.2.3 结婚登记区 3 3.2.4 离婚登记室 3 3.2.5 婚姻家庭辅导室 3 3.2.6 颁证大厅 3 3.2.7 档案室 3 3.2.8 卫生间 3 3.2.9 工作设备 4 3.3 管理服务 4 3.3.1 政务公开 4 3.3.2 依法登记 4 3.3.3 信息化建设 4 3.3.4 内部管理 5 3.3.5 对外服务 5 4 国家4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 5 4.1 机构经费人员 5 4.1.1 机构及经费 5 4.1.2 婚姻登记员 5 4.1.3 婚姻颁证员 6 4.1.4 婚姻家庭辅导员 6 4.2 场所设备 6 4.2.1 环境布局 6 4.2.2 候登大厅 6 4.2.3 结婚登记区 7 4.2.4 离婚登记室 7 4.2.5 婚姻家庭辅导室 7 4.2.6 颁证大厅 7 4.2.7 档案室 7 4.2.8 卫生间 7 4.2.9 工作设备 8 4.3 管理服务 8 4.3.1 政务公开 8 4.3.2 依法登记 8 4.3.3 信息化建设 8 4.3.4 内部管理 9 4.3.5 对外服务 9 5 国家5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 9 5.1 机构经费人员 9 5.1.1 机构及经费 9 5.1.2 婚姻登记员 9 5.1.3 婚姻颁证员 10 5.1.4 婚姻家庭辅导员 10 5.2 场所设备 10 5.2.1 环境布局 10 5.2.2 候登大厅 10 5.2.3 结婚登记区 11 5.2.4 离婚登记室 11 5.2.5 婚姻家庭辅导室 11 5.2.6 颁证大厅 11 5.2.7 档案室 11 5.2.8 卫生间 12 5.2.9 工作设备 12 5.3 管理服务 12 5.3.1 政务公开 12 5.3.2 依法登记 12 5.3.3 信息化建设 13 5.3.4 内部管理 13 5.3.5 对外服务 13 6 等级评定规则 13 6.1 申报 13 6.1.1 申报单位及要求 13 6.1.2 申报材料 14 6.2 审核 14 6.2.1 审核单位及要求 14 6.2.2 报送时间及材料 14 6.3 评定 14 6.3.1 评定单位及程序 14 6.3.2 复核及处理 14 前言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明亮、陈光耀、倪春霞、许立阳、阳艳燕 本标准为第一次制定。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3A、4A、5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和评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 机构经费人员 机构及经费 婚姻登记机关是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婚姻登记工作经费有制度性保障,满足工作需求和服务需求。 婚姻登记员 婚姻登记员是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或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专职人员。 婚姻登记机关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下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市辖区每增加8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县、县级市每增加10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机关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婚姻登记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 婚姻登记员每3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用语文明,微笑服务。 婚姻登记员统一使用普通话,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婚姻登记员熟知婚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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