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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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4-87 (1997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12号 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4/87 (1997年版) 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12月1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12号 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87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12月5日 关于发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66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上海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废除。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委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设字第546号通知,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会同设计、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修订而成。 原规范自一九七四年试行以来,规范管理组按统一计划,组织全国有关单位开展科研协作,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研究工作。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在修订本规范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一步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和重点测试工作,认真总结了国内外的科研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参考并借鉴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和资料,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几经讨论修改,最后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五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订了污水处理厂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以及污泥处理构筑物两章,立体交叉道路排水、渠道、生物膜法、供氧设施和污泥回流设施五节等内容;修改了暴雨强度公式统计方法和重现期的选用,排水管道最小设计流速、管径和坡度,生活污水水质指标,以及消化池等处理构筑物设计参数;删去了按湿度饱和差法推求暴雨强度公式、酸碱污水、含氰污水、含铬污水、混合池、反应池、生活污水养鱼和平板型表面机械曝气器等有关内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给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以便再次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1987年2月4日 主要符号 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排水量 第一节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第二节雨水量 第三节合流水量 第三章排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水力计算 第三节管道 第四节检查井 第五节跌水井 第六节水封井 第七节雨水口 第八节出水口 第九节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第十节倒虹管 第十一节渠道 第十二节管道综合 第四章排水泵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集水池 第三节泵房 第五章污水处理厂的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第六章污水处理构筑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格栅 第三节沉砂池 第四节沉淀池 (Ⅰ)一般规定 (Ⅱ)沉淀池 (Ⅲ)斜板(管)沉淀池 (Ⅳ)双层沉淀池 第五节生物膜法 (Ⅰ)一般规定 (Ⅱ)生物滤池 (Ⅲ)生物转盘 (Ⅳ)生物接触氧化池 第六节活性污泥法 (Ⅰ)一般规定 (Ⅱ)曝气池 第七节供氧设施 (Ⅰ)一般规定 (Ⅱ)鼓风机房 第八节回流污泥及剩余污泥 第九节稳定塘 第十节灌溉田 第十一节消毒 第七章污泥处理构筑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污泥浓缩池和湿污泥池 第三节消化池 第四节污泥干化场 第五节污泥机械脱水 (Ⅰ)一般规定 (Ⅱ)真空过滤机 (Ⅲ)压滤机 第八章含油污水和含酚污水 附录一暴雨强度公式的编制方法 附录二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附录三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 附录四习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 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录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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