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建筑工程公司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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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法定名称:银川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 公司地址:银川市新华东街166号。 第四条 公司性质:本公司是在原银川建发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基础上改组设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宗旨:通过企业改组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现代企业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以优异的工作质量,创建优质工程,开拓市场,创造更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并为银川市建设、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贡献。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主营: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中小型安装工程、房屋维修、装饰工程。 兼营:建筑装饰材料、建筑机械及配件。 第八条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股东投资形成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坚持“入股自愿,股权平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股权设置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改组设立是在集团公司改组的基础上全体员工筹资组建银川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设置分为企业法人股、职工个人股和职务风险股。 第十六条 职务风险股实行与职务同在的原则,董事、监事及中层管理人员不再担任职务时,不在职时该职务风险股金留退自定。 第十七条 公司向股东核发股权证,该证是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股权证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姓名、出资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 5、股东实际出资额; 6、股权证编号和核发日期; 7、股份变更记录; 股权证由公司盖章,董事长签发。 第十八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退股,抽回出资。 第十九条 股东退休、死亡或调离本公司时,所持个人股权不能退股,可以继续保留、继承、转让、馈赠,但必须按公司规定办理股权转移手续,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换发股权证。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须经董事会备案,并向全体股东公告,公告须写明转让人姓名,转让金额,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股东有优先的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在任期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个人股份。 第二十二条 股东遗失股权证,应公告声明作废,三个月可向公司申请补发。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1.出席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其股份行使表决权; 2、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股权转让事宜; 3、按规定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代表)会议记录、纪要和财务会计报表; 4、监督企业的经营,提出建议和意见; 5、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提取红利; 6、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7、公司终止时,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第二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保守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技术等方面不宜公开的信息和机密; 3、一次性足额缴纳所认购的出资额; 4、依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5、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股金。 第四章 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2、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的记事规则 1、股东会每1-2年召开一次,于当年会计年度终结三个月内召开。 2、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会前提前通知全体股东,并载明会议议程。 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当召集股东临时会议: (1)、董事缺额达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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