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卷本行政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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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五卷本行政法修订说明 十三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12-2-97,任)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的确立被告的核心在于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还是复议改变决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六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而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并没有改变行为处理结果,只是改变了行为的法律依据,所以,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应当属于维持。因此,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改变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被告就应该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至此,我们可以判断,本题并没有正确答案,因为被告均错误。如果县政府是将罚款20万元,改为了罚款10万元,那就属于改变行为处理结果了,属于复议改变,被告就只有县政府了。 被告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管辖法院的级别如何确定呢?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如果以县药监局来决定法院级别,那就是基层法院管辖,但如果按照县政府来决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就是中院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8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既然司法解释采用了就低原则,那么管辖法院就应该按县药监局来确定,所以,管辖法院为基层法院。同时,《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貌似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都有管辖权,但 2.县计生委认定孙某违法生育第二胎,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孙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2-86,多) A.此案的被告应为县计生委与县政府 B.此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C.此案的复议决定违法 D.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同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6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题中,县计生委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县政府维持该决定,但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这属于部分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构成复议改变。因此,应当以县政府为被告。A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规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本题中,县计生委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县政府维持该决定,但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复议决定作了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是违法的。C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14年行政诉讼法,将0日改为了15日,因此,D项错误。本题当年司法部新法答案为C。 (二)地域管辖 3.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2-46,单) 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 B.田某不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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