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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制改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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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消费税制改革 谢贵荣 博士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清华大学总裁俱乐部专家委员会委员 国资委职业经理人认证中心特聘培训师 谢贵荣:经济学博士,硕士生导师,曾先后在税务局、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从事税务检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工作。1993年—1998年先后考取注册会计师、地产估价师、律师、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现在中央财经大学从事《财务管理》、《财务诊断》、《个人理财》等教学科研工作任中央财经大学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财务管理副主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MBA中心.华北电力大学MBA中心等著名高校工商管理客座教授.北京博华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部总经理。著《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上市公司绩效研究》、编著《财务诊断》、《会计报表阅读巧》、《财务管理运作实务》、《资本运营的奥秘》、《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实务》、参编《新税法总览总释》,CFO必读等,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1.一般消费税与特别消费税 2.消费税的两种征收形式 3.直接消费税与间接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基本特征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和灵活性 2.明确体现国家的奖限政策,宏观调控功能较强 3.具有较强的财政功能,能提供稳步增长的税收收入 4.实行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税收征管效率较高 5.一般没有减免税的规定 二、我国开征消费税的历史沿革及其在现阶段的意义 1.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完善我国流转税体系 2.有利于贯彻国家的产业与消费政策,对消费、生产发挥引导和调节作用 3.有利于筹集财政资金,增加财政收入 4.有利于缩小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水平上的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三、消费税的税率 (一)确定消费税税率的原则 1.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与消费政策 2.引导人们的消费行为 3.具有一定财政意义 4.能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5.适当考虑应税品目原有的税负水平 消费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两方面修订 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   二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条例第一条所称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的“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的“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 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的“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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