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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典当业的法律调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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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典当业的法律调整.》.docx

清代典当业的法律调整  HYPERLINK /?writer=liuqiugen 刘秋根 /?p=8298 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 071002   内容提要:清政府从立法方面对与小生产者联系非常紧密的典当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整。一是规定典当的利息高低及取利总量;二是对典当业务如满当期限、减利时限、货币行使等方面加以规范;三是对典当经营者的限制。如禁止军流配犯开典,禁止非法小当、私押的开设;四是对典当的保护,如处理典当误典贼赃、处理典当失火、失窃。这种调整对清代经济发展是发挥了积极作用的。   关键词:典当业、资金市场、法律调整、经济立法、小农经济   关于清代典当业,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颇得经济史界重视,重要的有罗炳绵[①]、王廷元[②]、潘敏德[③]、韦庆远[④]、刘秋根[⑤]、王裕明[⑥]、刘建生[⑦]等。这些论著多注重典当业资本形成、利???、经营体制、典当业的经济、历史作用等等,对与典当业相关的法律问题的探讨似还薄弱。   近年来清代民法、商法研究蔚为大观,其中具体涉及到与典当业相关法律问题的有经君健[⑧]、邱澎生[⑨]、刘秋根[⑩]、卞利[11]等。但对这一问题尚未作专门研究。邱澎生教授的论著尤与本文所第四部分直接相关,对于典当铺经营过程中因失窃、失火等“过失”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法律也进行了论述。以其新著第六章为例可见,邱澎生教授第一部分回顾了过失法律在汉唐明代法律中的起源演变及法律原则,对浙江省在这一问题上的法律条例论辩、调整过程作了论述。第二部分对于稍后于浙江的湖南、江西相关省例对当铺染房失火、失窃赔偿法律的讨论过程、对于《大清律例》中的相关律例在省例影响下的调整变动过程作了论证。第三部分对牙行典当染房过失法律中所体现的官府如何既保全典当商等富人,又保护托典穷人利益的原则及社会上相关的观念及价值观作了总结分析。可见是对明清法律框架及其立法过程的论述与分析,也做了社会史角度的分析。   拙作不欲对这一法律在当时的论辩及立法过程作过多的论证,而主要是希望对于典当收当盗赃的处理、关于典当铺失火(邻火延烧)、失窃的处理的法律变化本身进行概述。力图强调典商呈告对于这一立法的影响,侧重从“民间经济立法”的角度,分析清代政府面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及其所引起的社会问题,是怎么应对的,他制订了什么法律?他做了什么?还有什么没有做?以及这种有作为或不作为对经济发展与向资本主义、近代社会的转型有什么影响?   拙作的研究大体可以说是属于“借贷法”的内容,本质上属于“经济法”,当然力图解决的还是经济史问题。   本文意欲从以下四个方面就清政府对典当业的法律调整作一个探讨:一是对典当的利息高低进行调整的法律规定;二是对典当业务如满当期限、减利时限、货币行使等方面加以规范的法律;三是对典当经营者加以限制的法律。如禁止军流配犯开典,禁止非法小当、私押的开设等;四是对典当加以保护的法律,如处理典当误典贼赃、处理典当失火、失窃等。   本文所言清代,是指清代前期,基本不涉及清代后期。虽然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以后,除了逐渐走向衰落以外,典当业并无本质变化。当然为了论述问题,偶尔也追述到明代。   本文所言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运用一系列的法律手段,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对现实社会生活关系施加影响,以期建立理想的社会生活秩序的活动。而所谓“清代前期典当业的法律调整”,正是指清代政府运用一系例法律、条例,对典当经营、及在典当铺借贷的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以维护双方权益、维持社会秩序、统治稳定的法律行为。当然本文侧重于立法方面,对司法即纠纷及诉讼未涉及。   大体上说,本文所论应是经济法范畴,在中国古代是没有形式上的民商法、经济法的,但不能说实质上也没有,正式律典、则例等法典中便有零散规定,而在记载行会法、地方法、制度性习惯的条例、告示、谕禁、约定等形式的法律文献之中更是系统地存在。就其载体而言,后者常以碑刻的形式公布,有些则连碑刻都没有,仅表现为人们的约定俗成,如土地、商业交易中双方订立的契约,便常内含许多双方都能遵守的、且为各级官府审理案件时经常运用的制度。   本文为论述典当法律问题,运用了《大清律例》、《大清会典事例》、各省省例,如福建省例、湖南省例、浙江省例等,还有一些告示,其中有省一级的告示,如《读书堂采衣全集》卷四十五《抚吴条约》上《正风俗》、方观承《赈纪》卷八《捐输谕禁·劝谕当商减利听赎农器示》、陆陇其《三鱼堂文集》外集卷五《禁重利示》、《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十二金融类第一四六《江苏按察司严禁私开押店永杜民害碑》等;也有府县一级的告示,如《江苏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三五一《议准典铺取息例碑》、光绪《文登县志》卷三下《邑人林培玠记典肆始末》所记载、《风行录》卷二《分别当赃酌定取赎章程》等等。我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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