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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語集釋卷05(二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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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語集釋卷05(二校).doc

論語集釋卷五 八佾上 ○孔子謂季氏,「八佾舞於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考異】御覽居處部引無「也」字。 翟氏考異:皇氏侃謂此不標季氏而以八佾命篇者,深責其惡,故書其事也。夫篇名非自聖人,何嘗有寓褒貶意?惟第十六篇篇首又值季氏字,此因更以下二字命篇耳。其不於後避前,而前若豫為地,蓋以論纂成後一時標識而然。 【考證】吳仁傑兩漢刊誤補遺:舞必以八人成列,故鄭賂晉以女樂二八,晉侯以樂之半賜魏絳,亦是以八為列。此「二人」乃「二八」之誤。 歐陽士秀孔子世家補:魯隱公考仲子之宮初用六佾,則魯群公之廟庭由是亦皆六佾可知。季氏大夫當用四佾,而乃僭用八佾,故於襄廟六佾之中取其四佾,並自有之四佾而成八佾。以此知「萬者二人」之當作「二八」明矣。 論語後錄:據左傳謂季氏即平子。又引漢書劉向傳,向上封事曰:「季氏八佾舞於庭云云,卒逐昭公。」其為平子無疑。馬注以為桓子,非。呂氏春秋云:「秦穆公遺戎王以女樂二八。」宋玉招魂云「二八侍宿」,王逸注:「二八,二列也。」後漢書祭祀志:「舞用童男女十六人。」是古皆以八人為列,亦足證服說之確。 劉氏正義:公羊、穀梁傳並謂天子八佾,諸公六佾,諸侯四佾。魯,侯國,用六佾為僭。服虔左傳解誼云:「天子八八,諸侯六八,大夫四八,士二八。」與馬此注同。杜預注左傳,謂六佾三十六人,四佾十六人,二佾四人。宋書樂志載傅隆議,譏杜氏,謂:「舞所以節八音,八音克諧,然後成樂,故必以八人為列。自天子至士,降殺以兩。兩者,減其二列,預以為一列。又減二人,至士止有四人,豈複成樂?」又引左氏傳「鄭伯納晉悼公女樂二八,晉侯以一八賜魏絳」。是樂以八人為列,服氏之義實為當矣。魯本六佾,季氏大夫,得有四佾。至平子時,取公四佾以往合為八佾,而公止有二佾。故左氏言「禘於襄公,萬者二八」。二八則二佾也。祭統云:「昔者周公旦有勳勞於天下,成王、康王故賜之以重祭。朱幹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此天子之樂也。康周公,故以賜魯也。」又明堂位曰:「成王以周公為有勳勞於天下,命魯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禮樂。朱幹玉戚,冕而舞大武;皮弁素積,裼而舞大夏。」是魯祭周公得有八佾,其群公之廟自是六佾。而公羊昭公二十五年傳:「子家駒謂魯僭八佾。」此或昭公時所僭用於群廟矣。郊特牲云:「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而公廟之設於私家,非禮也,由三桓始也。」公廟謂桓公廟,三家皆桓出,故因立其廟。而以周公廟得用於天子禮樂,遂亦於桓公廟用之。鄭氏述要:每佾人數集注有兩說,而世儒多主後說。其所引據最要者,即以傳載「鄭以女樂二八賂晉侯,晉侯以一八賜魏絳」,是樂舞無論俗雅,八人為列,已有明證矣。若人數與佾遞降,則至士二佾四人,事實上即不成舞列。故造字者佾從八人,無八人即非佾,事理如此。是每佾八人,顯較前說為優矣。而集注何以兩說並存,且並置此為後說乎?吾蓋詳閱春秋經、傳,知其誤有由也。春秋隱五年經書「初獻六羽」,左傳載「公問羽數於眾仲。對曰:『天子用八,諸侯用六,大夫四,士二。夫舞所以節八音而行八風也,故自八以下。』公從之。於是初獻六羽,始用六佾也」云云。自是杜注即誤以問羽數為問執羽者之人數,自八以下即誤為自八人以下。杜注誤於前,難怪集注之誤於後矣。然傳意並非如此。觀其釋經「初獻六羽」曰:「始用六佾也。」是羽即佾也。知羽之即佾,則公問羽數即問佾數。所謂天子八,諸侯六,自八以下等語,皆就佾數言,與人無關也。 程拳時四書識遺:漢百官志:「八佾舞三百八十四人。」(近本無「四」字。)據此是四十八為列也,與杜預、何休注迥異。 按:說文無「佾」字,肉部:「?,振?也。從肉,八聲。」疑古止省作「?」。 ?字從八,則凡佾宜皆以八人為列,服氏說為長。沈約宋書樂志:「杜預注左傳佾舞云:諸侯六六三十六人。常以為非。夫舞者所以節八音者也。八音克諧,然後成樂,故必以八人為列。自天子至士,降殺以兩。兩者,減其二列耳。預以為一列,又減二人,至士只餘四人,豈複成樂?按服虔注傳云:『天子八八,諸侯六八,大夫四八,士二八。』其義甚允云云。」蓋亦主服說也。 惠士奇春秋說:左傳「將褅於襄公」云云。臧孫曰:「此之謂不能庸先君之廟。」論語孔子謂季氏「八佾舞於庭」是也。不用之於先君之廟,而用之於季氏之庭,故曰「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管同四書紀聞:左昭二十五年傳曰:「將褅於襄公,萬者二人,其眾萬於季氏。臧孫曰:『是之謂不能庸先君之廟。』大夫遂怨平子。」君臣謀之,而乾侯之難作矣。夫昭公欲逐意如,誠可謂輕舉而得禍。而其臣臧郈等之勸以逐者,皆為私也。然而季氏之惡豈複可忍乎?謂昭公制之不得其道則可,謂季氏之惡可忍而不誅,則亂臣賊子無一而非可忍之人矣。而觀左氏及公羊,則當時之人率以意如為可忍,故孔子特發此言,寬弱主,罪逆臣,而深警當時之聵聵者。 劉氏正義:「氏」者,五經異義云:「所以別子孫之所出。」凡氏或以官,或以邑,或以王父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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