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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局讲解资料).pptVIP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局讲解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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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局讲解资料).ppt

* 应特别关注出具证明部门的级别,师级及以上为政治部,团级为政治处。 * 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三)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1. 相关规定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内资和外资)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试点地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企业,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应按取得的融资租赁收入,扣除原营业税规定的扣除项目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试点地区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收款项,按期向承租人开具发票。 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试点地区融资租赁企业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租赁物为新购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可在合同中约定首期就设备价款一次性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各期,按租金总额扣除设备款后的余额部分,分期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规定) (4)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3% 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100%。(上海) 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应纳税额为融资租赁业务已缴增值税。 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为当期各项累计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价税合计数)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相应承担的出租货物成本后的余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 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2. 资格认定申请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3份。 (2)企业签订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 退税审批申请资料 (1)《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3份; (2)当月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复印件)。 第五节 增值税起征点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起征点不同于免征额,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起征点范围和幅度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 第五节 增值税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 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节 增值税起征点 二、我省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提供应税服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四)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第五节 增值税起征点 三、销售额 增值税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不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征收率为3%。 注意:增值税起征点按照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的月(次)销售额分别确定。 谢谢大家! * 直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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