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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ppt
(四)?逾期的接受 《公约》第21条第1款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如果发盘人对逾期的接受表示拒绝或不立即向受盘人发出上述通知,则该项逾期的接受无效,合同不能成立。 案例分析1 我方某出口企业于10月1日向日商发盘称:阿托品,每100盎司一批,大连船上交货价为5美圆一盎司,5日内复到有效。日商于10月7日回电表示接受,我方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两天后,日商来电称7日电传超出发盘有效期,属无效接受,认为合同不成立。请问日商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显示,依照当时寄发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来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当有效,合同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其发盘因逾期接受而失效。 案例分析2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五)接受的撤回或修改 问题:在英美法国家,接受可以撤回吗? 《公约》第22条规定,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发盘通知应生效之前或同时到达发盘人,接受得以撤回 案例分析 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 分析: 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 我方失误。具体有二: 1、我C公司不接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盘 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 第二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概念 判断依据:成立—接受是否生效 生效—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接受通知到达时或作出接受行为时 依照合同写明日期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公约 实际业务中 我国合同法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必须有对价(英美法)或约因(法国法) 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合同要件 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最为常见,比较有利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如行为表示接受 二、合同的基本内容 约首 基本条款 约尾 三个部分 Thank You ! 第十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十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 第一节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的法律步骤 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 合同生效的要件 第一节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 发盘 接受 询盘 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还盘 一、询盘(Inquiry) 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发盘(OFFER) (一)发盘的含义 《公约》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 (二) 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 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大陆法:不得视为发盘 英美法:只要内容确定,在某些场合下也可以视为发盘 《公约》: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不同于向广大公众发出的广告 (1)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谓十分确定,指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至少应包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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