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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贸 易 实 务 第 5 章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交易双方需要考虑以下主要问题: 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核心问题) 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承担? 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的手续? 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种费用? 第一节 贸易术语与国际惯例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通则2000》的引言中指出,其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Warsaw-Oxford Rules 1932) 由国际法协会制定 最早制定于1928年,后经过历次修订,目前为1932年版本,共21条 在东欧、北欧一些国家采用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 由美国商业团体制定 最早制定于1919年,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于1941年作了修订,改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包括6种贸易术语: 在美国、加拿大以及其它一些美洲国家采用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原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由国际商会制定 最早制定于1936年,后经过历次修订,目前为2000年版本。 包括13种贸易术语 在17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 一、 FOB+指定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上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术语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术语之一。按此术语成交,卖方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装运港买方所指派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费用及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货物的出口手续由卖方负责办理。根据《2000年通则》,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案例1: 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200公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货物运输途中由于海上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 案例2: 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被水浸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的裂痕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的。 问此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案例3: 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签订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买方提货后检验发现部分因包装不良导致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包装是卖方工艺流程疏忽所致。 请问这种情况下,买方能否向卖方索赔? 案例4: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FOB术语的变形,仅仅涉及到买卖双方关于装船费用的承担,它并不改变风险的划分、交货地点及时间等。而且国际商会也未对各变形做出硬性规定,各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二、 CFR+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  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在CFR条件下,卖方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随之转移给买方。但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的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案例5: 我国某公司从泰国进口一批香米,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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