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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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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降低个人信贷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个人信用信息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由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我行工作人员在报送、查询和处理个人信用信息过程中,应当为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第五条 我行的征信业务受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风险管理部是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等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本行用户;组织市场营销部等部门开展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查询和处理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反馈错误数据及时转交业务部门进行核查和修改;负责网络联通和数据提取报送工作,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等。 第七条 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报送、查询和处理等工作,保证导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并且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八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 风险管理部指定一名专职工作人员担任管理员用户,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管理、信息维护和异议信息核查等工作。管理员用户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管理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监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系统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等。 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应设置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岗位和数据报送岗位,查询岗位和数据报送岗位分别配置两名工作人员(互为A、B角),负责本管理部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使用、信息核查、异议信息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我行个人征信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不得相互兼任。 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第九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创建我行管理员用户。我行管理员用户创建各业务部门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 第十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已注册用户均不能删除。管理员用户可以对我行的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进行停用和启用操作。凡离开相关岗位的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重新启用。 第十一条 管理员用户应制作用户管理登记册,对用户进行创建、停用、启用、修改权限和信息等操作时,登记有关信息资料。管理员用户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保持用户的系统内注册信息、登记册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立即向管理员用户申请修改本人信息。管理员用户应根据申请内容修改用户基本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管理员用户应按照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要求,向其备案我行的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的注册信息。 第十三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有用户凭用户ID和密码进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有关操作。用户ID和密码被他人使用进入系统操作的,视为用户本人的操作。 第十四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陆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经用户申请并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密码重置申请单》(附件1),管理员用户可以重置该用户密码。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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