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学习MicrosoftPowerPoint幻灯片.ppt
新《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学习 安全监察部 导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12年。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 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由原来的7章97条修改为7章114条,增加了17条,保留了原条文的43条,对原条文的54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修改前后对照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学习标注说明: 1.监督——表示被删去的部分; 2.红字——表示新修改增加部分; 3.黄字——表示由阿拉伯数字修改为中文数字; 4.蓝字——表示被移植其它段落采用或被综合归纳后采用。 2002版7章97条 2014版7章114条 修改前后对比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第一章 总 则 15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8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9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5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9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9条 ????第七章 附 则 2条 第一章 总 则 16条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32条 ???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9条 ????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9条 ????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0条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5条 ??? ?第七章 附 则 3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