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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之影响因素探析
尚绪芝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 300387)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发展曾创造过无比辉煌,时至今日仍有许多中外学者为之吸引、因之驻足。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之特色的源水本木是什么?文章认为农业型文明、专制集权、宗法社会等因素是成就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之路径、特色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古代;农业文明;专制;宗法
Research on Affecting Factors to the legal development of Ancient Chinese
Abstract :The legal development had created a very brilliant in Ancient Chinese, it attracted many Chinese and foreign scholars to research. What was it that the source of legal development in Ancient Chinese? The article maintains that agriculture-based civilization, autocratic power and patriarchal society are the important factors of legal development path and characteristics in the ancient Chinese.
Key Words :Ancient; agriculture-based civilization; autocratic; patriarchal
中国古代特殊的人文、地域环境孕育出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文化传承的本性使这种法律文化直至今天仍对人们的心志、认知、价值、理念、行为等产生着不可估量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特色的凝结,以下因素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农业型文明对古代法律发展的影响
孟德斯鸠曾说:法律和各民族的生活方式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业和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泛的多。[1](p.325)中国历朝历代都是典型的农业型国家,农业是治国的基础,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古代最基本的经济形式。这种状况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必然产生深刻影响。
农业型国家首先关注的是农业的发展,将农业放在突出位置。古语云:“圣人知之国之要,令民归心于农;归心于农,则民朴且可正也”、“唯圣人之治国,作一专之于农而已” [2]。由此可见,古人不仅认识到执政的第一要务在“农”,而且还认识到重农的重要意义。但是在中国古代社会,在农业生产力水平并不发达的情况下,农业效能的提高和改善不是依靠技术的进步,而是指望“天”的恩典,由此产生了“天人合一”、“敬天”、“法天”等思想。固然这其中有神权法思想影响的因素,但也不可忽视也有长期的农业生产的经验总结与推论的因素。这样的一种思想意识影响到法律制度建制。如早在《礼记??????月令》中就将农业活动的“时令宜忌”与国家治理结合起来,规定:孟春要行“亲耕”大典,同时“不可以称兵”;仲春“安萌芽,养幼少”之时,“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孟夏之月,“菲草死,麦秋至”,应“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仲夏天气酷热,要“挺重刑,益其食”改善犯人的生活条件;秋天秋风始肃,作物收割,故可以“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饶”;到了冬天“趣狱刑,无留罪”。汉代的大儒董仲舒更是将这种思想发挥到极致,他说:“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3]董仲舒的“天人合一”的观点不仅为当时的政权所接受,也得到后世认同,直到清朝的时候仍有“秋冬临刑”之制。根据时令安排政策与法令,这在其他国家是极为罕见的,反映了农业型文明对古代法度的影响。
此外,农业型文明所决定的农耕民族的安土重迁、重经验、重因循、重稳定的民族性格也影响着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方面。
就法律形式而言,虽然在中国古代各王朝也有其他法律形式,但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法律形式还是成文法典,且各朝相袭。如汉的《九章律》基本照搬《法经》,宋朝的《宋刑统》基本沿袭了《唐律疏议》,《大清律》则取法《大明律》。纵观这些法典,会发现其是清一色的刑法典,具有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特点。在古代中国,刑法发达而民商法相对薄弱是法律发展的一大特点。这是因为在商品经济并不发达,而是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的古代中国,运用刑律就足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绝大部分纠纷了。这样的一种状态,也使以德代刑的现象普遍且为民众所认同,因此道德规范更多地介入民众生活之中,发挥着重要的调处作用。最为典型的例子是“春秋决狱”,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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