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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第三章.ppt
3.3 工程量清单计价 (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6)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计价。 (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3.3 工程量清单计价 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由招标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招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编制人是造价员的,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并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由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盖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编制人是造价员的,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并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3.3 工程量清单计价 3.3.2 招标控制价 1.一般规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3.3 工程量清单计价 3.3.2 招标控制价 2.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3.3 工程量清单计价 3.3.3 投标价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规定自主确定。 3.3 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3.3 工程量清单计价 3.3.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当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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