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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马长山 著 2 第七章法律责任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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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归责的概念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从归责的概念可以看出归责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归责的其他主体则包括企事业组织、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根据法律的授权和委托所获得的责任主体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从归责的概念可以看出归责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归责的其他主体则包括企事业组织、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根据法律的授权和委托所获得的责任主体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从归责的概念可以看出归责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归责的其他主体则包括企事业组织、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根据法律的授权和委托所获得的责任主体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从归责的概念可以看出归责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归责的其他主体则包括企事业组织、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根据法律的授权和委托所获得的责任主体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从归责的概念可以看出归责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归责的其他主体则包括企事业组织、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根据法律的授权和委托所获得的责任主体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从归责的概念可以看出归责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归责的其他主体则包括企事业组织、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根据法律的授权和委托所获得的责任主体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从归责的概念可以看出归责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归责的其他主体则包括企事业组织、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根据法律的授权和委托所获得的责任主体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从归责的概念可以看出归责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归责的其他主体则包括企事业组织、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根据法律的授权和委托所获得的责任主体 (二) 归责的原则 归责的原则就是指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所必需遵循的基本准则。 概 念 1.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事先设定;当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预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方式来追究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它充分体现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法制的基本原则。 首先,必须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 其次,必须反对有害的既往追溯。 最后,还必须严格限制类推的适用。 (二) 归责的原则 2.责罚相当原则 责罚相当原则又称责任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或责任均衡原则,其具体含义是指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及轻重应当与责任主体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均衡”。 坚持这一原则,一方面有利于使受害者的损失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恢复他们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在对责任承担者进行惩罚时又能做到罚当其罪,让责任承担者感到自己是罪有应得,从而避免责任承担者由于受到不公正的惩罚而有可能产生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 有关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都应当坚持以下三个“适应”,全面衡量,不应偏废,第一,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第二,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第三,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二) 归责的原则 3.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也就是说谁违反了法律谁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具体而言,它是指任何实施了违法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与责任自负原则相对应得是责任株连,在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和盛行责任株连或连坐,一人犯罪,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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