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议员选举与民国年的政治转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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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议员选举与民国年的政治转型

  民国早期的国会政治主要经历了临时参议院与两届国会等三个时期,实际会期历时近七年。长期以来,民国早期的政治通常被人们认为是近代中国历史上最不光彩的一页。在传统的史学家看来,军阀混战、政局动荡、社会失序,构成这一时期的主流特色。北洋军阀的封建专制统治是人们对民国早期政治的基本认识。在这一认识的指引下,历史的丰富性与真实性长期人为地被遮蔽了,其中就包括这一时期的国会政治。   但是,正如罗隆基所说:“民元至民十六那段中国宪政历史,那固然是宪政的失败,但那却是国家实施宪政必经的过程,倘以那段宪政过程中之波折,即断定宪政在中国永无成功可能,那是缺乏历史的眼光。”[1]美国学者林蔚在研究1924年中国内战与民族主义关系时,特别指出北洋时期的中国并非通常所认为的是一个病态的时期,与此相反,这一时期经济有实质性的增长,言论有更多的自由,文化也有较多的成就。特别是出现了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国会政治,“虽然国会的成就有限,而且经常大权旁落。但是国会一直是整个北洋时期立法活动的焦点,这是不应该忽视的”[2]。   一、民国国会政治的历史评价      一般来说,对民初国会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国会在法制建设方面建树不多。特别是不仅正式宪法迟迟不能议决,而且已经制定的法规种类也不够齐全,经济、地方自治法规数量极少,其他重要的刑法、民法、诉讼法、教育、审计、会计、农业等类法律,基本上都没有议决。黄兴在死前就认为:“国会应注意立法,法立而政治有依据。只问政治,则政治愈纷乱而不可收拾。”[3]当时舆论也指出:“国会之失职在于制定宪法之因循……第一次国会与平常之国会不同,其议事以建立国基为本,当有统系,有顺序,然后能按步以进。”[4]但是国会“开会既数月寥寥曾不多见。吾人所习见者质问也,查办也,弹劾也,举外国国会数年数十年不一行使之职权,诸公月一行使之,日一行使之。数月以内无日不在与政府交战之中”[5]。即使是在当代学界也是如此,人们对于北京政府时期的法制建设评价一直不高,较具代表性看法是:“这一时期的法制从形式上看较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更为系统、更为完备,在法典编纂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形式上的法典编纂并不能消弭军事独裁专制的本质,反而表明了法制的进一步半殖民地化。”[6]   然而在短暂的北京政府时期,据个人统计,民国临时参议院曾制定各类法规99件,其中行政法规65件、财经法规6件、国会选举法规13件、国会组织法规8件、地方自治法规5件、宪法类法规1件、其他1件。在法律体系构建方面也颇有成效,如有关国会组织、选举法规比较完备,从中央国会组织法到地方省议会暂行法,从中央国会两院议员选举法到地方省议会议员选举法,门类齐全。第一、二届国会在动荡的时局中,分别通过各类法规30件、16件,也殊为不易。而且国会的立法工作能够与时俱进,不断修正与发展。如国会组织与选举法规的多次修订,其革新精神无疑是值得肯定的,虽然与国外发达民主国家相比较,尚有差距与不足之处,不过选举制度中所彰显的民主政治原则是明确与坚定的。更重要的是,在选举施行方面制定的大量选举法令,在当时的政治法律环境中,非常具有可操作性,对三次国会选举的有效展开与顺利完成实在是功不可没。   其次是国会政治中的腐败问题。曹锟贿选总统的非法行为,一直受到人们激烈的批评,众议院议长吴景濂与众多贿选议员也被时人痛骂为“猪仔议员”。有研究者指出:“从一开始,中国民主就受到了媒体的负面报道。中国的记者与评论家抨击那些在学习西方民主的过程中极易出现的腐败现象,并以此作为支持民主的公共精神见证。”[7]民国时期就有学者认为:“国会自二次恢复,以贿选之秽行,深为当世所诟病。嗣后护法护宪,均不足以资号召,而法统永无重光之望。”[8]   但是在民主政治早期阶段,贿选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也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罗隆基在40年代刊文指出:“英国直到十七与十八世纪,议员依然是买卖品,又何以异于‘猪仔’?英国过去选举场中之黑暗龌龊,较中国民初有过之无不及。那都是宪政演进必经之过程。”[9]直至1885年,英国仍可贿买下议院议员席位。从积极方面来看,它表明军阀对民主政治合法性的认同,虽然他们尽可以诉诸武力夺取选票。国会议员选票的价值受到了重视,民意的分量至少在形式上是不容忽略的。而且更重要的是,民国宪法在1923年10月6日的制定成功,表明经过十多年的民主化试验,在突破总统选举僵局过程中,终于出现了中国政治中难得一见的制度性妥协。吴景濂与多数国会议员经过一年多的努力,通过协商互动,而不是过去常见的抗争互动,不仅彼此之间达成宪政制度选择的妥协,而且与直系形成制宪与总统选举的双赢结局。对许多国会议员来说,最后结局的收获是双重性的,不仅多次难产的民国宪法终于制定成功,而且个人的政治利益也得以确保。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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