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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et2
Sheet1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7条
现场配合情况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5条第(九)项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36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7条第(八)项
查阅设备中文说明书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6条
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
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
查阅化学材料中文说明书或物料安全技术说明书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第一款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4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51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5条
现场检查工艺、技术、材料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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