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评审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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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09),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是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最高荣誉奖,文明施工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评选遵循施工企业申报、主管部门推荐、统一评审标准、社会公示的程序,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绿色施工,推广减少环境污染和噪音扰民,以及清洁运输等对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方法。推广尊重施工基础环境,节约水、电、材料等资源或能源,以及环保健康的施工工艺。实施科学施工管理,减少能源消耗,提高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水平。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五条 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针对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不同情况,按满足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分部分项评分,分为“★”、“★★”、“★★★”三个等级。创建“★★★”工地,应达到87分以上。创建“★★”工地,应达到85分以上。创建“★”工地,应达到80分以上(附表1、2)。获得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授予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报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游泳馆、艺术馆; (三)设区市城区10000㎡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县(市)建筑面积在8000㎡以上; (四)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工程;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五)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工程投资在1000万以上的工程; (六)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七)建筑面积30000㎡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4000万元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以认定为“河北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第七条 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应具备的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施工、监理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健全,施工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作业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二)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 (三)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在施工活动中得到认真落实; (四)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五)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检查。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综合评价为优良,且达到85分以上。 第八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程使用自制起重设备,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质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安全防护用品、设施和建筑机械设备;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针对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文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未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五)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施工现场宿舍未设置开启式窗户和使用通铺,以及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六)施工现场未实施刷卡上岗、持卡考勤 “一卡通”制度,未设置车辆冲洗装置的; (七)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九条 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符合“★★”、“★★★”标准规定条件的,由省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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