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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简).ppt
谢 谢 4.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1)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2)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6.法律责任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7.法律责任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7.法律责任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7.法律责任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7.法律责任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五、《刑法修正案(六) 》有关安全生产条款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刑事责任: 危害公共安全罪: ①重大飞行事故罪 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③交通肇事罪 ④重大责任事故罪(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⑤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劳动安全设施不符要求) ⑥危险物品肇事罪 ⑦工程重大事故罪(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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