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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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及备案管理 执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 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1号公告) 所得税优惠类型 国税函[2009]255号 : 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 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 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国际上:所得递延、税款递延、政府补贴、投 资退税等 新法优惠的特点 政策体系上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优惠方式上以直接税额和间接税基式相结合 优惠对象上对符合条件的特定项目进行减免 优惠内容上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减免 优惠时间上部分项目预缴期即可计算享受 优惠条件上明确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不能享受 税企双方应遵循的原则 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 纳税人提请登记备案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中介机构、税务机关的责任 过渡期优惠政策 1、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 : (财税[2011]58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2011年暂时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纳税人提出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由法人代表签发的正式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享受优惠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该申报表应加盖纳税人公章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四)申请享受优惠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 (五)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二级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相关文件; (六)企业总收入及符合目录的产品项目收入明细表; (七)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签章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表》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过渡期优惠政策-审批类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得税优惠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审批的可执行到2013年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 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 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 每人每年4000元。 过渡期优惠政策-审批类 3、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省政府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有关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免税收入-事后备案类 1、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 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买国债转让取得的处置收益应依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事后备案类 2、居民企业间权益性投资收益 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条件:直接投资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 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收益不享受该政策。 2)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 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用再缴税。 【财税(2009)69号】 免税收入-事后备案类 3、设立机构的非居民向居民企业投资取得的收益(符合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减按10%征收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免税收入-事先备案类 4、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财税[2009]122号)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新法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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