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引(汇总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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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引(汇总版).doc

指引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 指引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指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指引五:年初发放上年末工资 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指引六: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指引七: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指引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 为确保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必须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受理企业备案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完成备案。同时,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减免税条件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补交税款。 一、年度终了后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备案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对于申请年度新增的高新技术产品,应提供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经省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申请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申请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申请年度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申请年度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五)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国税函[2009]20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对所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审核,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予备案,按25%的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也不得享受企业税收优惠。 四、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备案内容,并对企业报送的备案资料归档保存。应通过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等方式,对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和减免税条件开展实质性审核。 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指引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管理 除特别规定外,目前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实行备案管理。《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汕国税发〔2010〕11号)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简易备案管理和备案登记管理。 二、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汕国税发〔2010〕11号附表一);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或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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