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相关会计税收规定及操作指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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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相关会计税收规定及操作指南.ppt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涉税操作培训会 常州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2010.11 目录 一、研发费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1、研发费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具体为: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高新技术企业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中,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规定要求. (1)认定时: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优惠年度:当年度研发费支出满足上述比例。 (3)复核时: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 3、可享受税收优惠的研发活动范围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4、研发项目可享受优惠的领域范围 高企: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加计扣除: (1)《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5、研发项目优惠适用对象 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未按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 6、研发费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 流程齐全(常地税规〔2010〕4号) : 2010年1月1日后企业发生的研发项目未按规定进行研发项目确认、登记的,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从2010年开始,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研发项目确认、登记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归集准确(常国税发[2010]169号):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不得研发费加计扣除或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纳税人按本办法规定归集研发费用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的研发费用归集鉴证报告,并合理调整各口径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专项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研发费相关涉税操作流程 1、文件依据 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科技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常地税规[2010]4号 2、享受研发费税收优惠操作环节 项目确认 项目确认由企业提出申请开始。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项目进行确认和登记。企业当年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进行确认。 企业在申请研发费项目确认前,请先行登录“常州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管理平台” ,并按项目正确填报确认环节各类材料,填报过程采用“保存”保存数据,正式填报完成后“提交”,打印带水印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和“江苏省常州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附相关资料报确认受理部门。 金坛市、溧阳市、新北区(常州高新区)科技部门或经信部门独立受理本区域内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并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其他地区企业由 “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中心”或常州市经信委统一受理,也可以向各辖区科技部门或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登陆平台:常州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管理平台—— 项目确认申请相关资料: 企业在管理平台打印带水印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一式三份、企业盖章)和“江苏省常州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集中开发类四种,按不同研发形式分别选用,一式两份、企业盖章),并附下列资料同时报确认受理部门: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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