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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含编制图).doc
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含编制图)
编制导则(试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十一月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有关应急预案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家和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制定的,是作为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时使用的技术规范。
本规范由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提出。
本规范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监测科技处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2006年11月13日批准,2006年12月1日实施。
本规范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目 录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名词定义 3
3.1环境保护目标 3
3.2环境敏感区 3
3.3环境污染事故危险源 3
3.4污染源 4
3.5危险化学品 4
3.6危险废物 4
3.7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故) 4
3.8应急救援 4
3.9预案 4
3.10分类 4
3.11分级 5
3.12应急监测 5
3.13应急演习 5
4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程序 5
4.1 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 6
4.2 基本情况调查 6
4.3 环境保护目标潜在的危险性分析 8
4.4 危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 9
4.5 编制应急预案 9
4.6 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发布更新 9
4.7 应急预案的实施 10
5 预案的主要内容 10
5.1 总则 10
5.2 基本情况 10
5.3 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10
5.4 保护目标 11
5.5 组织机构和职责 11
5.6 应急设施(备)与物资 12
5.7 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13
5.8 应急响应和措施 13
5.9 应急监测 15
5.10 人员紧急撤离和疏散 16
5.11 现场清洁净化和环境恢复 16
5.12 信息报告和发布 17
5.13 应急培训和演练 17
5.14 预案的评审、发布和更新 18
5.15 预案实施和生效的时间 18
5.16 附件 18
6 预案格式和要求 19
6.1 格式 19
6.2 基本要求 19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使一个单位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它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关于重大环境风险分析的信息,规定响应措施,并对实际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和紧急情况作出响应,以预防和减少伴随的环境影响。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边界、现场区域生产活动领域和所覆盖的时期,应考虑邻近单位周边设施(如工厂、道路、铁路等)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带来环境风险的防范和响应措施。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可能因爆炸、井喷、火灾、泄漏等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
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16号令);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第2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089号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颁布);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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