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法律法规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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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九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共分十章一百零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总则分有十条,对食品安全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职能机构的设置、相关责任做了要求。 1、目的: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有关食品生产与经营的各项活动。 3、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将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 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 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 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同时立即制 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1、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章 食品检验 1、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2、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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