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监管zhou.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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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承诺书 ? 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单位(店)郑重承诺: 一、遵纪守法、自律规范、诚信经营。严格按照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二、保证销售的保健食品合法合格。不销售标签、说明书内容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不一致的保健食品,不销售假劣和来路不明的保健食品; 三、加强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审验并保存供货商的经营资质、产品生产企业资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产品生产批次检验报告复印件;建立产品进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四、不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不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维权事宜,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监督电话:(填写辖区食药监分局值班电话) 检查范围 我州销售的保健食品 检查内容 1、声称具有27种保健功能的食品是否获得了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批准文号; 2、标识“卫食健字”或“国食健字”产品批准文号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一号多用”或冒用批准文号的行为; 3、保健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由卫生部审批的产品除外)、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功能和成分是否与标签、说明书一致; 4、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是否建立进货台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是否向生产单位索要有效GMP和生产许可证明、法定检验报告等资料复印件,是否建立产品销售台账; 5、销售广告中是否有宣称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以及以专家或者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夸大宣传的行为。 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秩序专项检查 处理建议 原则: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告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优先于《特别规定》 处理建议 对声称27种保健功能之一但未获得卫生部或国家局批准文号的产品,如有“QS”标识的产品,属于普通食品夸大宣传,应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如无“QS” 标识,先检查经营单位能否提供该批次产品法定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法定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的,可按照《特别规定》第5条第2款处理,能够提供法定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法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但产品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处理,或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可按照非药品冒充药品处理。 处理建议 获得卫生部或国家局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先检查其标签说明书相关信息是否与在国家局或卫生部网站检索的信息想一致,如不一致再进一步检查其否存在技术转让、委托加工等行为(可通过批准证书持有人或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查予以查证), 如属于冒用批准文号或一号多用的产品,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2款“标签、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的规定,可按照《特别规定》第3条第2款进行处理。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变化 时间 文号 批准部门 有效期 再注册方式 国产 进口 2003年7月8日前 卫食健字(年份)第***号 卫食健进字(年份)第***号 卫生部 无 待清理换证 2003年12月12日-2005年6月30日 国食健字G20** ****号 国食健字J20** ****号 国家局 无 待清理换证 2005年7月1日后 国食健字G20** ****号 国食健字J20** ****号 国家局 五年 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再注册申请 处理建议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2款或《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7条或《药品管理法》第74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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