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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法》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的职责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二)水的灭火作用及注意的问题 (1)作用: 1、冷却作用; 2、对氧的稀释作用; 3、对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稀释作用; 4、水力冲击作用。 大量的浓硫酸、硝酸、盐酸着火时,不能用直流水扑救。因为水与酸接触容易引起飞溅或流出,遇到可燃物能引起燃烧,必要时可用喷雾水扑救。 轻于水和不溶于水的可燃、易燃液体火灾,一般不能用水扑救。 变压、电气装置、设备火灾,在没有良好的接地设备或切断电源的情况下,一般不宜用直流水扑救。 不宜用直流水扑救橡胶、褐煤的粉状产品的火灾。渗透力差,只有增大水流或添加润滑剂,提高浸透力才能有效扑灭。 直流水不能扑救可燃粉尘(面粉、铝粉、糖粉、煤粉、锌粉等)聚集处的火灾。 某些高温生产装置和设备着火时,也不宜用直流水扑救。因为机械的强度会受到影响,设备可能遭到破坏。 直流水扑灭高档设备等火灾时,防止水渍损失。 祝各位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 * 消 防 知 识 讲 座 一、消防工作概述 (一)消防部队的性质和任务。 消防工作是人们在同火灾的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一项专门工作。在社会生活中,火灾是威胁公共安全,危害人们生命财产的灾害之一。 (二)消防工作方针 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第一部消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了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二、火灾 (一)火灾的概念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即为火灾。 (二)火灾的划分 1、根据燃烧物质的形态分为:A、B、C、D、E类火灾(即固、液、气、金属、电气火灾)。 2、根据燃烧对象不同分为:建筑火灾、露天火灾、交通运输火灾、森林与草原火灾。 3、根据损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火灾。 ①特别重大火灾,指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亿元以上; ②重大火灾,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③较大火灾,指死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④一般火灾,指死亡3人以下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三、典型火灾案例 案例一:新疆克拉玛依火灾 案例二: 广东东莞“12.12”火灾 案例三:新疆乌鲁木齐市“1.2”火灾 案例四:成都“6.5”火灾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五、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 1、《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 3、第一百三十五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 4、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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