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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裁判规则与适用指引15条.doc
产品责任纠纷裁判规则与适用指引15条1.如何界定产品责任中“产品”的范围?关键词:产品建设工程食品产品质量法裁判规则:界定产品责任中“产品”的范围,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即“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对于建设工程,除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外,建设工程本身不视为“产品”,不适用产品责任。适用指引:何谓“产品”?《侵权责任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此,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次对产品概念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产品责任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可见,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因而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按照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规定,产品应进入流通领域。应当区别的是,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如企业未出厂的半成品被他人偷出而使用),是免责条件;用于销售,是指生产、制造该产品的目的,而不是已经进入流通。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标志,是产品经过交易、转让等合同行为,由制造、生产者之手转入消费者之手,中间可以经过若干流通环节,即批发、销售、仓储、运输等过程。产品责任就发生在这个领域之中。
关于产品的外延,立法没有明确。我们认为,对于产品的外延不能限制过死,只要具备已经生产出来和已经成为商品这两个特征的物品,均可认定为产品。需要注意的是,以下用于销售的物,也应当认为是产品:其一,导线输送的电能,以及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其二,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其三,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
另外,对于食品来讲,从广义上看,食品当然应当纳入产品的范畴。但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已颁布《食品安全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对有关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应首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尤其是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该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如何区分产品责任与产品违约责任?
关键词:产品责任违约责任
裁判规则:
产品因自身质量问题和产品损坏造成产品本身的财产损失,属于产品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律规范调整,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适用指引:
产品责任也称为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可见,产品责任并不是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和自身损坏造成的产品本身的财产损失,而是产品因缺陷造成使用人的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和产品损坏造成产品本身的财产损失,是产品违约责任,适用的是《合同法》等;产品因缺陷造成使用人的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才是产品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延伸阅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条中“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具体范围问题,根据该法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的表述,应指使用该产品的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不包括因消费者使用缺陷产品侵害的第三人。因产品缺陷侵害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在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既存在合同责任又存在侵权责任,消费者可以选择合同之诉也可以选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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