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手册-山东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教育.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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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手册-山东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教育.PDF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手册 山东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4 年 1 月 目 录 一、山东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三、山东大学关于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四、学位论文作假处理案例 2 山东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山大研字〔2014 〕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良好学风,提高学位论文质量,严肃 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 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学位论文包括所有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 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 节) 及申请者为获得学位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要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要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 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界定 第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主要包括: 1.将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据为己有; 2.将他人的学术观点作为学位论文的核心或主要观点;或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 学位论文的主要或实质内容; 3.大量复制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内容而不说明其来源。 3 (四)伪造数据。包括伪造或篡改调查数据、实验数据、实验材料、实验结果或研 究成果;伪造文献资料、注释等。 (五)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第五条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位人员被认定存在第五条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撤 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 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在读本科生、研究生被认定存在上述作假行为,还要根据学籍和学术纪律的相关 规定进行学籍和违纪处理。若为在职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指导教师应承担相应责任。指导 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一次被认定有作假行为的,暂停其两年研究生招生(本科生毕 业论文指导)资格。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两次及以上被认定有作假行为的,取消其 研究生招生(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资格。同时,学校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解除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被认定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 文买卖的,给予其解除聘任合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培养单位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 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次给予培养单位通报批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 招生,直至取消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处理。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组织主管部门。 研究生院负责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 本科生院负责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 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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