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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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 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 《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 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 范的,可以参照 《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 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 1 / 33 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 月1 日起 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 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 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 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 资 产 第五条 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 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七条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 年内(含1 年,下同) 或超过1 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 存货等。 第八条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 不准备超过1 年 (含1 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 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 / 33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 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 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 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 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 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 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 第十条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 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 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 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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