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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国际经济法律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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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国际经济法律制度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
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示范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与发
展原则。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 年在
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该公约于1988 年正式生效,是迄今为止国际贸易领域中影响最大的实体性公约。中
国于1986 年经批准加入了该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的当事人的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
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
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则不适用公约: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
售;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
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
售。
非买卖交易排除公约适用的情形。如下两种合同排除适用:其一,通过劳务合
作方式进行的买卖,如补偿贸易;其二,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
术贸易结合的情形。这两项不适用公约。对于上述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
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买卖合同,即在该种情形下,仍然适
用公约。但公约只适用其中的买卖合同部分。
3.公约适用的权利义务范围除非本公约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的所有
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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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5.我国对公约作出的保留我国于1986 年批准加入公约,但在核准公约时,提
出了两项保留:
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公约第11 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
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
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地
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扩大适用范围的保留。中国主张,只有在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不同国家,
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该公约。
二、公约的解释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
要约又称为发价或发盘。构成要约的条件:首先,要约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
上特定的人提出缔结合同的建议。这是区分要约邀清和要约的首要标志。其次,要
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再次,要约必须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其约
束。
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只要撤回的通知于该
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都可以撤回。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
前送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人不得撤销其要约:第一,要约中已经写
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
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要约的
失效: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这主要是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作出承
诺而致;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2.承诺
承诺有效的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且必须声明或者用其他行为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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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问作出。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疑
地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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