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告知及风险防范6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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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 产 科 告 知 及风 险 防 范 一、回顾与展望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 2002年4月4日颁布 2002年9月1日实施 (二)、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实施 2001年12月21日颁布 2002年4月1日实施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四)、《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兼职、兼薪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年5月12日颁布并实施 (六)、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2004.4.10) 二、妇产科纠纷的常见类型 (一)案例一、 1999年4月20日张某(女)感右侧腹痛,在男友的陪同下到某区医院求医,该院外科大夫王某为病人检查诊断为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大夫给予抗生素静点。次日患者病情不见好转,再次找王大夫复诊,在大夫的积极劝说下病人决定住院手术治疗。 4月24日在连续硬外膜下进行,术中切除了阑尾,在手术探查时大夫发现病人右侧卵巢有脉管瘤,遂行右侧卵巢切除术。术后病人得知右侧卵巢切除遂提出异议,双方发生纠纷。 (二)案例二、冷某诉镇江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2002年1月镇江某医院接到一份诉讼状:1995年1月,冷某(原告)在镇江某医院处剖腹生产,出院后感腹部疼痛,于当年3月又入院,但未能治愈。原告长期受疼痛折磨,无法从事正常工作。2002年1月,原告因腹痛难忍,前往医院检查,B超显示原告左侧囊肿与包块达9.8cm.原告此时才想起曾在被告处两次住院的情况,回家找出病历,发现1995年1月被告为原告实施剖宫产手术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切除了原告的左侧卵巢,结扎了原告左侧输卵管,导致原告左侧输卵管积水。因此患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计195110.09元,精神损失费40000元。 被告认为医生是在发现原告的卵巢有病变危险的情况下,未征得原告家属的同意出于好心将其切除,并对手术过程做了详尽的记录。虽说没有患者家属的签字,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医方考虑更多的是患者当时的病情、手术记录、术后记录及出院小结对当时客观情况做出了真实反映。出院病历清楚地写明手术名称:剖宫产术 + 左侧卵巢切除术 + 左输卵管结扎术。出院后,原告一直未对手术提出异议,事隔7年却要求赔偿,实在是没有道理。 1999年5月10日,原告的父母以女儿名义,以该院“存在医疗过错;未能在孕期及时诊断有先天性脊柱侧弯;以使其生下了残疾儿”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的父母以原告的名义要求被告剥夺原告的生存权,是侵犯了原告的权益,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1999年8月6日原告撤回起诉,并于同日又以原告父母的名义重新提起诉讼,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如前。2001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 四、知情同意权与隐私权问题 2000年8月被告北京某妇幼保健院收到了一份诉状,诉状中称医院侵犯了其名誉权,基本案情原告于1999年5月17日到医院门诊进行托幼职工体检,在妇产科体检时发现原告小阴唇内侧粘膜充血,阴道口下方多簇棘状突起,表面污浊并附有多量分泌物,体检医生根据原告的临床表现,以及自己多年来的临床经验,初步诊断为尖锐湿疣。 为保护原告的个人隐私,在其他来体检人员离开后大夫向原告交代其可能患有尖锐湿疣,并向其解释尖锐湿疣就是一种病毒感染性疾病,目前国内使用“疣脱欣”治疗效果良好,一般用药3—5天疣体即可脱落,因医院无此药,特嘱其到药店购买,并将此药涂于疣体上,用药3天,一周后来医院复查,并嘱如果自己不会用,可到医院由医生负责给她用药,原告自此未再到医院就诊复查,其是否遵医嘱买药治疗或到别院诊疗均不能知道, 一个月后(即6月13日)医院通知原告所属幼儿园来办理职工健康证时,发现原告自上次体检后一直未到医院复查,为履行医生的基本职责,本着对病人负责的态度,通知幼儿园的保健医生让原告到医院复查,当时电话中保健医问:“有什么问题?”,医院答复是妇科方面的问题,保健医追问“具体是什么妇科病,需离岗治疗吗?”医院医生考虑对方也是医务人员,告之其实情应不会引起误解,就告诉保健医怀疑原告可能患尖锐湿疣,需复查后才能知道目前病情如何,尖锐湿疣是一种病毒感染,需要治疗。当日下午,原告即来到医院复查,妇检:阴道口多簇棘状突起消失,呈少量羊肚样改变,表面附有少量分泌物,呈尖锐湿疣病情好转后的状态, 但原告否认曾用药治疗,为进一步明确诊断,也为了更好的保护原告,应做进一步的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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