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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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pdf

例: 某企业 2008 年 5 月份开始对一项新产品专利技术进行研究开发。5 月份进入研究阶段,发生差旅费等 10 万元。6 月份进入开发阶段, 领用材料 50 万元,人工费用 20 万元,注册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30 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80 万元。形成的专利技术于7 月份达到预定使用状态。该项专利技术会计与税法摊销年限均为 10 年。2008 年度该企业会计利润 15 万元,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一、会计处理: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无 形资产,无论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均应先在 “研发支出”科目中进 行归集。期末,对研究阶段发生的相关支出,应进行费用化处理计入 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不符合资本条件的,也应进行费用 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但尚未完成开发活动的,相关 支出仍保留在 “研发支出”中,待完成开发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再 将相关成本转入 “无形资产”。 这里要注意新准则与 企业会计制度》对转入无形资产的成本的 区别。按照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自行开发的新技术不能确认为无 形资产,除非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可按依法取得时发生 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 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准则下内部开 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 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 1 、5 月份研究阶段发生差旅费等费用: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 万元 银行存款等 10 万元; 月末, 借 管理费用 10 万元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 万元 2、开发阶段发生的相关费用: 借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 万元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80 万元 原材料 50 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 20 万元 银行存款等 30 万元 3、6 月末: 借 管理费用 20 万元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 万元 4、7 月份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 借 无形资产 80 万元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80 万元 5、2008 年度对该专利技术进行摊销: 借 管理费用 4 万元 累计摊销 4 万元 (80 ÷10÷2) 二、税务处理 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 号)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 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 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 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 年内结转抵 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 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 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 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这些规定改变了以往有关文件对内、外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 除的有关限制,如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技术 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不能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当 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等,这些措施有利于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 境,推动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 财税[2006]88 号文实际上是将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的研究开发 费用不加区分而全部在发生当年按发生额的 150%扣除,与此不同, 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分别就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的研究开发费用 的加计扣除作了规定,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 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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