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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专家解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编委会 编
煤炭工业出版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编委会
编委会主任 赵铁锤
编委会副主任 张铁岗 付建华
编委会委员 何学秋 胡千庭 陈国新、宋元明
袁 亮 王德明 王兆丰 杨胜强
赵 斌 孙东玲 曹垚林 赵铁桥
主 编 赵铁桥
副主编 孙东玲 曹垚林
煤炭工业出版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9 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 骆 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目 录
前言
总则
一般规定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防突管理及培训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工作面防突措施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安全防护措施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罚则
附则
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
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附录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前 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4月30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规定》是我国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规章之一,是指导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一部专项的权威的技术规章。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安全准则。同时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1988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实施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我国煤炭行业第一个关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专门文件,并在1995年修订后再次颁发。《细则》的颁发,是对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科学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为推动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和科研的深入起到了很好的指导的作用,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的颁布,既是对《细则》颁发以来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总结,同时在《细则》的基础上提升了法律约束力,对防突工作将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煤为基础,多元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能源发展战略。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而煤与瓦斯突出是造成煤矿瓦斯事故多发、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2008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全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计754处,占全国煤矿井总数12577个的6%,比2007年增加了55处;2008年,全国煤矿发生重大突出事故10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55.6%。因此,重视和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防治,是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煤炭工业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实现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是以人为本和创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规定》的颁布实施体现了煤矿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的进步,并与近年来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相衔接,以利进一步加强防突工作。
《规定》更加严格了区域防治措施,规定区域措施不到位,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源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规定》更加突出了煤矿企业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对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实际,系统性做好防突工作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规定》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内容,理顺了防突工作中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及关系;增加“罚则”,主要是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分章进行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规定》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一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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