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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pdf
环境保护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 年 第 16 号
关于发布《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的公告
为指导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确保环境安全,我部制定了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现发布施行。
附件: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地震灾区 医疗废物 安全处置 公告
附件: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各市县医疗废物和医疗
机构废水安全处理处置工作,其他省份地震灾区可在工作中参照采用。
第二条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的目的是防止医疗废物在
收集、暂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造成的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
境安全。
第三条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适当分类收集,妥善贮存运
送,就地集中处置,确保环境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临时救护站等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卫医发〔2003 〕287 号),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收集管理。感染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应混合收集。少量
的药物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第五条 医疗废物应分置于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专用包
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 )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暂不具备条件的,感染性废物可置入固定的无渗漏、带盖容器内;锐利器
具用后应及时放入防穿刺、无渗漏的容器内。
第六条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
及时密封。
第三章 暂时贮存和运送
第七条 医疗废物产生点应设立暂时贮存场所和贮存容器,设专人管
理,不应露天存放。贮存场所应远离居民安置区、饮用水水源。
(一)暂时贮存场所和贮存容器应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医
疗废物不应与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二)暂时贮存场所和贮存容器应使用 0.2%-0.5%过氧乙酸或含有效
氯 500mg/l-1000mg/l 的含氯消毒剂喷洒墙壁或地面,每天上、下午各一次。
(三)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 2 天。
第八条 医疗废物运送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医疗废物运送应使用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转运车
技术要求》(GB 19217 -2003 )规定的专用车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使
用防遗撒的封闭式厢式货车或其他车辆,但应在车辆的显著位置粘贴或喷
涂医疗废物转运车辆警示标志。
(二)医疗废物运送应有专人负责,医疗废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
混运。
(三)医疗废物运送路线应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送车辆每次卸载完
毕后应使用 0.5%过氧乙酸喷洒消毒。
第四章 安全处置
第九条 医疗废物应就地安全处置。安全处置应优先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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