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考试资料——第三章-基金从业人员操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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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基金从业人员操守 **************************************************************************************** 熟悉基金经理任职条件、任免职程序的相关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 3 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和第 (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四) 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 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 最近 3 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 (三)参加过2003 年以前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班,且考 试成绩合格的; (四) 取得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 业资格,最近 5 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 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者考核的。 任免职程序 第七条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 料: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前条第 (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 最近 3 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 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 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 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 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 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 (二) 项、第 (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 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 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 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 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 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 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 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 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 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 最近 3 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 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 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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