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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分发选习国中技艺教育学生就读高中职实用技能学程实....pdf
導分發選習國中技藝教育學生就讀高中職實用技能 學程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94 年5月 5日部 授教中(三)字第0940506821C號
中華民國 95 年5月 4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50505722C號 令修正
中 華民國96 年5月 28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60508947C號 令修正
中 華民國97 年6月 4日部 授教中(三)字第 0970507733C號令修正
中 華民國98 年4月 24日部 授教中(三)字第 0980503729C號令修正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 本部) 為協助選習國中技藝教育學生生涯適性發展 , 導其繼
續升讀實用技能學程 ,特依高級中 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 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 定義如下:
(一)國中技藝教育:指提供具有技藝發展興趣、性向及能 力之國民中 學三年級學
生所選習之 程。
(二)實用技能學程: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定招生,並依本部所定實用技能學
程暫行 程綱要實施教學之學程。
(三)身心障礙十二年就學 安置學生 :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各 直轄市 、縣 (市)
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 委員會所 核發之鑑 定證明 之十二年就學安
置 學生。
三、各國中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調查就讀國中技藝教育學生升讀實用技能學
程之意願 ,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將調查 結果報該管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 ,
作為實施招生總量管制及核定實用技能學程職群科別之參考依據。
四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考量各地區參與技藝教育校數及地域因素 ,分區 成立輔導
分發作 業小組 (以下簡稱 小組),辦理 導分發工作 ,並指 定學校承 辦 導分
發事務 。
前項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其餘 委員由 主任
委員遴聘區域內 直轄市 、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技藝教育國中校 長
代表及辦理實用技能學程高中職校 長組成。主任委員由承 辦 導分發 學校校長
擔任 ,副 主任委員由直轄市 、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代 表擔任 。
區域內僅有一所 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 且地域遼闊 ,校距 太遠,無法合
併辦理 分發者 ,由該 校自行依第 七點作業原則辦理 分發,免 組成小組。
五、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依 核班情形 ,擬定區域 導分發 之招生簡章 。
1
(二)依招生簡章製作 文宣資料 分送轄區內國民中 學及辦理技藝教育高中職學校宣
導。
(三)依 導分發作業原則辦理學生分發。
(四)審訂 與職群相關 之特殊表現項目及給 分基準。
(五)辦理其他與輔導 分發有關事項。
六、輔導 分發作業期程自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八月二十九日 止 ,分二階段辦理 ,
第一階段於六月二十五日前 完成分發及報 到作業 ﹔第二階段於八月二十五日
前 完成分發及報 到作業 。
各區 導分發作業之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申請日 期、分發作業日 期及報 到
日 期 ,由中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七、輔導 分發分二階段辦理 ,以十八歲以下之國民中學畢 (結 )業學生為對象 ,其
分發作業原則如下:
(一)第一階段 分發作業 :
1.輔導 分發對象: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並取得職群成績之國中畢 (結)業生。
其辦理 方式如下:
(1)第一階段 導分發時 ,每班應預留一至二個名額供 身心障礙十二年就學安
置 學生入學。但各 班無就學 安置之學生,該預留名額得列 入第二階段
導分發。
(2)各區 分發小組會議得依各 校科 班別 特性訂定, 身心障礙安置學生選讀之相
關安 全注意事項。
2.申請 文件:
(1)升學就讀實用技能 學程學生生涯檔案輔導 參考表 (如附件 一)。
(2) 導分發高中職實用技能 學程申請書 A 表 (如附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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