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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法学地研究对象.ppt
第一章 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一节 法学的概念 第二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 第四节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定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布兰代斯法官: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 一、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古希腊,“Philosophia”是由“爱”和“智慧”两个词组成。哲学,追求智慧之学问。索菲亚、苏菲,就是智慧的意思。 (1)罗素:哲学是处于科学和宗教之间的东西 (2)黑格尔:哲学是为人类寻找精神家园的学科 2.历史上,政治学和法学曾经长期不分彼此。如古代作家的《理想国》、《法律篇》、《政治学》,现代作家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可以说都是兼具政治学和法学两种内容的著作。 4.另一方面,现代宪政体制也严格区分法律和政治、道德。 政治和道德是一个充满争议冲突和多元主义价值观的领域; 而法律意图成为权威性指引,强调统一性、稳定性和确定性,避免含糊和争议。 这是由于现代体制在良善生活的观念上意图保持中立,取消正当性问题,从而使得合法性成为现代社会的核心问题:权利优先于善,合法性高于良善生活观念。 通过民主政治的博弈和妥协确定法律,而一旦确定之后就不允许政治对法律的干涉。 3.法治的进程往往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商品、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从根本上否定了血缘、门第、权力、地域、民族、宗教之间的差别,推动了与这种经济关系相适应的平等的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建立。[法治意识,契约意识,大陆民众规则意识、契约意识淡薄,插队、毁约。] 4.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产权制度,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证券法。特别是民商法是自由市场经济的重要前提。 5.经济学方法注重效率,已经影响法学研究,形成了经济分析法学,意图指导立法和司法裁判; 6.经济学方法有其局限性,在法律的特定领域不能适用。[人格人身等方面(不能光讲利益最大化,高富帅和矮丑穷换肾)、婚姻家庭、刑法(如刑讯逼供按照效率原则是最好的,但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举例 罗马法:在建立帝国中的产生发展 罗马法的复兴:中世纪晚期商品经济与城市的繁荣。 近代古典自然法学说:启蒙运动与革命。 历史法学派:对法国大革命的反动。 德国哲理法学:反思法国大革命。 功利主义法学、分析法学: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社会学法学:美国成为一流强国。 现代自然法的复兴:对二战的反思。 正当法律程序:美国政治经济局势在宪政史中的反应。 3.国内应用法学。主要有两类:(1)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婚姻法学、劳动法学、环境保护法学、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军事法学等。(2)研究法律的制定或实施过程而形成的各种学科,包括立法学、法律解释学、司法学、行政执法学等。 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其中包括外国法学概论、比较法总论以及各外国部门法学或比较法学(如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等)。 5.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刑法学等。 6.法学的交叉学科(边缘法学)。包括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律逻辑学、法医学、刑事侦查学、司法鉴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统计学、法律精神病学等。 真正对法理学学科的独立产生影响的,是1832年英国法学家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 该书使用“一般法理学”(General Jurisprudence)一语,指称“实在法哲学”(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以区别当时的政治哲学、道德哲学。这种用作“分析法学”意义的“法理学”后来为英美法学界接受,成为通行的概念。 正是奥斯丁的影响及其追随者们——如阿莫斯、马克伯、霍兰德、萨尔蒙德等人的努力,法理学最终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理论知识体系、学问和大学的法学课程)而存在。 台湾学者洪逊欣考证,“法理学” 一词本为日本汉字,该名称最初产生于东京帝国大学,由该大学法学部教授穗积陈重所创造。 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的是梁启超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前苏联过去一直把法理学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 1952年院系调整后,我国高等法律院系的基础理论课程依照苏联的模式,采用苏联40至50年代的法学教科书,译作“国家和法权理论”,直至70年代末改为“国家与法的理论” (维辛斯基的《国家与法的理论》)。 1981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编著的《法学基础理论》教科书出版,从此,“法学基础理”遂成为学科通用名称,标志着在中国学术界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分立。 法理学和法哲学的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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