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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绪论是毕业论文(设计)主体的开端。绪论应对与选题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进行综述。其主要内容包括:选题的背景及目的;国内外研究状况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成果;尚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设计和研究方法等。绪论一般为1500字左右。)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随之改变,从而使婚姻家庭状况呈现多元化,其中一个典型就是半路夫妻的出现。半路夫妻是指一段合法有效的婚姻解体以后,因离婚或丧偶的男女双方重新缔结婚姻而成立一个新家庭的夫妻双方。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半路夫妻组合家庭也相继出现,未成年子女比例也随之增多,但半路夫妻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现况却令人担忧。许多未成年人由于未得到适当的引导和照顾,不仅出现了诸多心理问题,还引发不良行为,甚至出现犯罪等较严重的社会问题。父母是否给予未成年子女尽职尽责的抚养和照顾是影响未成年子女福利的重要因素。因此,对半路夫妻家庭子女抚养问题进行研究,从理论的层面上来说,可以寻找此种情形下最有利子女抚养的模式,这样有利于让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维持稳定的生活,不仅为国家的教育事业有所贡献还保障了社会生活的稳定。从司法实践的层面来说,有利于进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带来的实践困扰,有利于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研究背景及目的)
国外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有较为全面的规定,其文献和立法都明确规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必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且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考虑因素、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支付、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标准、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追索、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变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强制执行,也就是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有一个全面且操作性强的体系。但是对于离婚之后父母再婚的情况下的子女抚养问题没有细分作进一步研究,而是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系统来进行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所以国外的立法精神值得我们肯定,将未成年子女上升到一个独立个体的位置来考虑,并且他们较为系统的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法规的逻辑思维也同样值得我们借鉴。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他们的不足之处,对于再婚家庭子女抚养有可能存在的问题,必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提出可以实际操作的方案。因而并不是一味赞同国外的立法例,而是看到国外的闪光点,将可以借鉴的指出来并为我所用,进行本土改造,创造一套适合解决我国的半路夫妻子女抚养问题的思路。(国外研究动态综述)
从国内研究情况看,我国已经有相当多的学者注意到了“半路夫妻”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的重要性,在这个问题上思考比较透彻的有陈苇老师、李明建老师、夏吟兰老师等,他们的研究成果大致是对我国的法律法规现状进行了中肯的评析,提出了外国先进立法例的借鉴,也预测了我国将来的立法趋势。这些值得我们去思考,但他们也都是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展开,并没有具体涉及到再婚家庭的情境下应该如何处理。还有一个不足就是大多数学者都是专注于抚养问题的一个方面或某几个方面来探讨,没有建立在抚养问题的系统性上考虑。所以还是在研究上有点点薄弱之处,有空间可以去深入的挖掘。(国内研究动态综述)
笔者试图以父母子女关系为理论基础,以半路夫妻家庭子女抚养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主要采用调查研究法、比较分析等方法,通过考察国外相关立法例,分析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及存在的缺失,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明确设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准则,且要对我国子女抚养的相关法条采取审视的态度,形成一个较全面的抚养体系,同时理顺继父母子女、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从而确保在最大限度上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使未成年子女能够健康成长。(研究方法及主要观点)
一、半路夫妻子女抚养问题概述
(一)半路夫妻的涵义与特征
概念是用来解决法律问题所必不可少的工具,如果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的话,我们就不能很理性地去思考法律问题。如果没有概念,我们也无法将我们对法律问题的思考转化为语言,也难以用一种可以理解的方式将这些思考传达给别人。因此,厘清半路夫妻概念的涵义,是进行本文论述的起点。
1、2、(1)(2)(3)(4)(5)(1)(2)(3)(4)1、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①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形成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无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则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②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相同。③无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仅为姻亲,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则构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2]
还有另外一种情形使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存在相互扶养的义务应当考虑,即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
综上所述,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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