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地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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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研究 消费信贷,通常是指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但本文中研究的并不仅仅是针对消费者个人作为贷款对象,根据中国银行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规定,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是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业、事业法人单位;而且在国内外的实践经验中,汽车销售融资的业务范围也不仅仅是零售融资,即针对于消费者的分期付款和贷款,还包括有批售融资,即经销商的存货融资。因此,这里所讨论的消费信贷,泛指在销售过程中涉及的融资问题。 消费信贷按提供方式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分期付款;指定用途借款;不指定用途借款(即指如信用卡、特种支票贷款等)。 汽车消费信贷,或称汽车销售融资,是指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以及信贷公司或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向经销商、用户在销售、购买汽车时提供的融资业务(主要是贷款)。主要包括:对经销商的存货融资(批售融资)和对用户的分期付款融资(零售融资)。 早在第一次世界战结束后,汽车消费信贷就开始在美国出现。当时为了刺激战后不振的市场需求,1919年推出汽车消费信用;到1927年,美国汽车市场中分期付款销售的汽车就占到当年销售总量的60%以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全世界迅速得到普遍推广,当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汽车消费信贷出售的汽车数量占销售总量的50%—70%。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出现,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国家对消费信贷采取的扶植性政策,近两年来业务发展迅速,2000年的国内汽车消费信贷总额已超过110亿元,同比增长70%,汽车消费信贷,作为当今国际汽车销售业务的最主要方式,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后,国际汽车营销模式在中国的迅速推广,将有着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现状分析 1、国内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流通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汽车产品的销售已由过去的计划分配体制向市场销售体制转变;进入九十年代以后,汽车的销售渠道也开始转变,逐步由过去以机电、内贸和物资经销等部门、行业的下属企业为主体转变为以汽车生产企业为核心自建或联合建设的销售公司,辅之以其他流通企业的混合主体,通过类似与汽车消费信贷的手段解决汽车销售企业(主要是联销体)资金短缺问题的重要方式。在当时汽车企业的联销体共建中,生产企业以新车和周转车作为对联销体的投资之一(与国际经验类似,在世界汽车销售融资业务发展的早期,大多是由制造厂商提供金融支持),开始出现了汽车消费信贷的雏形。 1996年,随着我国汽车市场进入了周期性波动的谷底,为刺激市场需求,各汽车生产企业纷纷推出了消费信贷业务。如:建行与一汽集团合作推出的“捷达”车消费信贷办法;工行与上汽集团合作推出的“桑塔纳”车个人消费贷款;工行天津分行、交行天津分行与天汽集团推出的汽车按揭贷款。虽然不久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下令暂停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但一些生产仍与地方的汽车交易市场联合开展小范围的汽车销售分期付款业务,如长安公司与北京北方汽车交易市场对“奥拓”车的分期付款。 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汽车消费信贷试点办法》,各行均积极开展汽车信贷业务,业务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仅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到1999年底累计发放的汽车消费信贷额达到65亿元人民币,支持7万辆汽车(绝大多数为轿车)的销售,占同期轿车销量的8%。到2000年11月底,各银行开办的汽车消费信贷总额已超过110亿,增幅达到了70%。 1.1、现行的行业管理及政策法规 根据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令,虽然没有对消费信贷做详尽的规范,但还是可以明确规定消费信贷、销售融资中借方、贷方相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使贷方的债权有明确的法律保障,从而减少贷款呆帐的风险;而对于用户而言,则通过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法令,使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现行与汽车消费信贷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有:《民法通则》(论述了借贷关系的合法性,解决了汽车销售融资中所有权转移问题)、《担保法》(提供了以汽车作为抵押贷款的基本法律依据,使贷方的债权有明确的法律保障)、《贷款通则》(对抵押贷款的具体操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存贷业务、担保服务等,为商业银行参与消费信贷购车提供了法律依据)、《经济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令,给汽车的消费信贷以一定的法律支持,并构成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基本法令构架。 从1999年起,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消费信贷、特别是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管理办法,对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起了较好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主要包括:《汽车消费信贷试点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企业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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