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和法律基础》上海商学院 法律行政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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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经济法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在适度敢于经济和管理市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等法律部门的区别 四、经济法律体系 (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 (二)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如预算法、审计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等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概述 竞争是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谋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尽量多的利润,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所进行的各种商业行为。这里是指市场竞争或商业竞争,一般发生在同行之间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实行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以假冒或仿冒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二)滥用独占优势 (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四)违法有奖销售 案情:某市甲商场开展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活动。该商场在其通告中称:在促销活动期间,顾客在该商场每一日购物金额满100元即可获得一次抽奖机会,满200元获二次抽奖机会,以此类推。奖项分为五等,其中一等奖为免费使用桑塔那轿车三个月,二至四等奖分别为奖金800元、300元、50元、10元。第三天,该商场又发出通告,宣布上述有奖销售活动停止。 问题:甲商场销售活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商业贿赂 (六)附条件交易及搭售行为 (七)串通投标 (八)低价倾销 例外: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九)商业诽谤 (十)侵犯商业秘密 (十一)虚假广告、宣传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1. 是一种商业行为。主体:经营者;动机:谋求非法经济利益 2. 是以竞争为目的的行为 3. 是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 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思考: 1.简述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特征。 2.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概述  消费者的定义——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 二、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一)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 (二)提供真实信息 (三)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志 (四)出具购货凭证和单据 (五)其他 四、法律责任 (一)责任主体:销售者、生产者、服务者 (二)特殊责任主体: 1、企业变更 2、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 3、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 4、虚假广告责任承担 (三)责任形式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五、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章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组织从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①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③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⑤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⑥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⑦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六、消费争议解决的途径 (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解决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起诉 背景材料 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 (一)“空壳奶粉”喂死婴儿 在安徽阜阳的农村, 从去年开始,有100多名婴儿陆续患上了一种怪病。本来健康出生的孩子,在喂养期间,开始变得四肢短小,身体瘦弱,尤其是婴儿的脑袋显得偏大。当地人称这些孩子为大头娃娃。现在阜阳已经有8名婴儿,因为这种怪病而夭折。而令人意外的是,导致这些婴儿身患重病甚至夺去他们生命的竟然是他们每天都必须食用的食品——奶粉。 根据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所出示的检验报告,这些婴儿平日所食用的奶粉蛋白质含量仅为1%,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0-6个月的婴儿奶粉蛋白质含量应为12-18%。这些奶粉被人们称为“空壳奶粉”。 (二)“黑心”商家制售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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