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常识】2014年四川大学生村官考试:职务类犯罪罪名梳理.docVIP

【行测常识】2014年四川大学生村官考试:职务类犯罪罪名梳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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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2014年四川大学生村官考试:职务类犯罪罪名梳理.doc

必威体育精装版消息速递: 大学生村官考试复习资料一览 【行测常识】2014年四川大学生村官考试:职务类犯罪罪名梳理 一、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l)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这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者缺一不可。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①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本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l)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三、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l)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l)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的,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五、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于个人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l)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应申报境外存款而隐瞒不报,且境外存款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六、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构成要件是: (l)本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如各级政府机关、各级政府机关的职能部门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滥用职权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二是行为人超越其职权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木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是说,本罪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七、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l)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说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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