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污点消灭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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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污点消灭制度.doc

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 段晓梅/魏光民 ????一、刑事污点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其不合理性 ????刑事污点通常称“前科”,是指对被司法机关宣告有罪或者被刑罚处罚的事实的记载。它是刑事法律中的一个专业术语,是法律和社会对犯过罪人的一个否定的评价。未成年人刑事污点主要是指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犯罪事实的记载。 ????前科只能证明一个人历史上曾经有过的污点,其否定的评价对象只是过去的事实,这个污点仅能代表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而不能说明这个人现在、将来的表现和发展,但这个污点毕竟在人生的轨迹上划下了一条抹不去的痕迹,并且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历史的变化而自行消灭,其影响是现实的,深远的、延续的、甚至是终生的。在长期的与犯罪作斗争过程中,前科制度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中起到了相应的作用,但是,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如果一个人一旦被记载有刑事污点,它会成为当事人的一个沉重的包袱,会对其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甚至会导致一个人的毁灭,这种影响尤其表现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 ????我国司法制度上没有明确的前科制度,但从相关法律及其社会的各个方面都略见其痕迹。 ????1. 刑事污点制度直接的刑事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由此可见,当事人一旦受过刑事处罚,在他的历史上就会重重的记上一笔,在以后的重大事件中,必须如实的向有关部门交代,否则,则与刑法规定相违背。这样的规定往往导致这些人在社会事务和参与竞争中被拒于门外。在入伍中,如果如实报告,当事人会因为政审不合格而被取消入伍资格;在就业时,录用单位也会因为当事人受过刑事处罚而拒绝接受。如果当事人隐瞒相关历史,自然又成为当事人不忠诚老实的表现,也成为辞退当事人的正当理由。例如:8年前,被一个“哥们儿”拉着盗窃了一辆摩托车的王丰被判两年有期徒刑。那一年,他还不满18岁。两年后,王丰从邯郸的一所监狱刑满释放。他去应聘过一些用工企业,登记时他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填写了自己的“历史”,这就像一个很灵验的“标签”,委婉地把他“请”了出去。下一次找工作填简历的时候,王丰隐瞒了自己的“前科”,这次他被录用了,但两三个月后,单位还是拐弯抹角地知道了他的历史,还是让他“另谋高就”。① ????另外,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从本条款可以看出,如果一个人有了犯罪记录之后,在其再次犯罪中,一定条件下,前次犯罪会成为其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也就是说,我国在定罪量刑中也承认并重视刑事污点记录,根据其有无,对当事人予以不同的处罚。 ????2. 刑事污点制度相关的从业限制规定 ????刑事污点制度不仅在刑事制度中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我国的其它法律制度中,也有一些不利的后果规定,特别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从业限制规定,往往把这些人剔除在外。我国法官法第10条,检察官法第11条,人民警察法第26条都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从事该职业。我国律师法第9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仅在法律职业中有从业限制规定,对于一些涉及经济领域职业,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会计法第40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法第10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不予注册。公司法第57条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另外在其他一些认为相对重要的职业中,法律也作出了同样的限制规定。我国教师法第2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执业医师法第15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 ????刑事污点制度的从业限制,不仅体现在法律中,在许多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中,也不同程度地取消了有前科人员的从业资格。2002年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第一部分规定,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和正在服刑者不得报名,取消了刑事污点者的考试资格。第四部分规定,有违反社会治安条例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限制了有前科考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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