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权利及救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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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二)隐性保护用人单位: 1.就劳动关系而言,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勿需明确保护; 2.保护用人单位权利的法律很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即是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隐性保护; 3.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对用人单位权利的间接保护。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三)立法思想——倾斜保护、重点保护   1.不能简单归结为“单保护”或者“双保护”;   2.不能简单说劳动合同法经历了从民法调整到社会法调整的变化;   3.应当说倾斜保护、重点保护。 四、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二)依照执行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上组织可能有三种工作人员:第一类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第二类是签订聘用合同人员,适用人事部门的政策规章;第三类是工勤人员,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人员,依照执行《劳动合同法》。 四、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三)特别适用范围:非法用工单位和个人承包 1.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单位)——除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对于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或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93条) ;    2.个人承包:用人单位将具体事务发包于个人,承包个人所招用的人员受到损害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 七、劳动规章制度的知悉 公示:公告栏或工作场所张贴;   告知:订立合同时发放规章制度;   平时:劳动者能随时见之。 八、劳动规章制度的后果 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80条)。 九、重大事项决定——共决 (一)重大事项的范畴: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 (二)产生的程序与劳动规章制度相同;   (三)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十、工会是劳动者的代表者 (一)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劳动者(第6条); (二)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第6条) ; (三)县级以上工会与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第5条) 。 一、劳动用工的基本原则 (一)反欺诈原则(第八条):   1.“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2.双方都有知情权,但权利义务不对等:用人单位有主动告知义务,劳动者只有在用人单位行使知情权时,才负有如实告之义务。这是倾斜保护的具体体现。 (一)反欺诈原则 3.用人单位欺诈订立的后果: (1)劳动报酬重新确定(28条); (2)用人单位造成的无效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3)造成损失的,赔偿遭受的损失。 (一)反欺诈原则 4.劳动者欺诈订立的后果: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提前通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反强迫劳动原则  1.不得扣押身份证(第9条):  (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第84条);  (2)第84条“依照有关法律”主要指身份证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反强迫劳动原则 2.禁止设定担保: (1)担保的适用:按照《担保法》,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只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适用。 (2)禁止性规定:不能收取财物和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人作为担保。 (二)反强迫劳动原则 (3)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扣押档案等,依照此款处罚(第84条)。 3.禁止胁迫签订劳动合同 (1)胁迫的含义:是指以给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名誉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乘人之危的含义:是指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禁止胁迫签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胁迫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第38条)。 (4)劳动者胁迫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26条第一款)。 二、用工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一)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用工之日(第7条); (二)劳动关系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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