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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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范围 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 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 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 .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 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 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 .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 .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 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 .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 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 3 .1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 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 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 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 求》。 3 .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 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 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 .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 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 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 .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 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 .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 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 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 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 .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 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 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 探与取样测试。 3 .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 3 .8 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 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4.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见下面的框图: 工 作 程 序 框 图 接受评估委托 建设和规划项目初步分析及现场踏勘 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 建设和规划项目工程分析 划分评估级别、确定评估范围 编制评估工作大纲 地质灾害调查 地质灾害类型确定及评价要素选取 现状评估 预测评估 综合评估 防治措施 结论与建议 提交报告或说明书 5.评估范围与级别 5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 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 类予以确定。 5 .2 若危险性仅限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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