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评估机制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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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评估机制思考.doc

  自2006年全市检察机关开始推行《举报线索评估验收制度》以来,该制度的实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提高了查办案件的质量和工作效率。然而,经过几年的运行和实践,原有的线索评估机制存在缺陷,应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线索评估机制的现状   (一)线索评估小组   案件线索评估机制,从本义上讲,是对举报线索进行综合审查、筛选、甄别,通过捕捉案件线索的价值点和信息点,判断其潜力性和发展性,以挖掘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的一种机制。[1]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在《人民检察院举报线索协调工作的规定(试行)》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建立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小组,负责审查本院受理管辖的举报线索。各地在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主要分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在举报中心内部成立线索评估小组,促进案件的分流;第二种是在反贪污贿赂局内部成立线索评估小组,作为初查的前置程序,保证初查质量;第三种是在检察机关内部成立线索评估小组,由举报中心、反贪局、反渎局的主管检察长和其部门负责人组成线索评估小组,对举报线索逐件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我院按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举报线索评估制度》的规定,于2006年,我院在反贪局内成立了线索评估小组。小组成员由反贪局办公室主任、侦查一、二处处长组成。   (二)线索评估方法   线索评估的重点是对举报中心移送的线索(包括其他线索)进行评估,并对成案可能性、初查时机、案件性质和侦查方式进行集中研究、评估、按照线索质量划分等级。目前我院执行的线索评估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线索根据来源进行ABC分类,二是根据线索中提供的证据情况判断初查的难易程度和可查性,将线索评估为1级、2级、3级。把每一个线索的类别和级别结合在一起,最终形成三类九级线索:即A1、A2、A3、B1、B2、B3、C1、C2、C3,即每一个线索都有自己的等级,而这个等级既包括了按来源分类的等级,同时也包含了可查性、成案率的等级。可以说,对案件线索进行恰当有效的分类对于初查工作取得成功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行线索评估制度的缺陷   上述分类虽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仅根据线索的来源、证据情况来突出线索的查处尚具有一些的缺陷。比如同样是单位举报,有时线索基本上很明确,能够当时就做出判断;有时可能要进行一段时间的初查后,才能对其做出初步的判断。又比如公民匿名举报线索,有些经查证后可立案,有些就没有太大的初查价值,甚至还有缠诉的情况发生。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缺陷:   (一)存查线索中的“隐患”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公民首次举报采用匿名举报的方式,所列举的涉嫌犯罪事实又不够具体,线索评估小组根据上述线索分类办法定位C3也就是存查。但经过几个月后举报人见其举报的情况没有任何被调查的迹象,转而变为署名再次举报。这时,由于其之前的举报已经被存查,没有开展初查工作,面对举报人的询问,我们无法回答,造成工作的被动局面。一方面容易让举报人认为检察机关久举不查,另一方面也容易使承办人贻误战机。   (二)种类线索未实行专人办理   目前的线索评估机制只是对线索情况进行分类,在分类之后依旧按照线索顺序依次分配给承办人。在分配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承办人各自擅长的线索查办类型,也无法做到将举报同行业、同单位的线索统一交由一个承办人办理。造成多个承办人在同时调查同一行业、领域的线索,造成侦查资源的浪费。   (三)没有规定办案安全预警机制   现有的线索评估机制只是针对线索来源、可查性、成案率进行的分类,没有加入“风险预警”这一环节。一些敏感行业、敏感职位、情绪激动的举报人在线索查办过程中都容易引发意外事件,如何在第一时间对承办人以警示,是做好办案安全防范的第一步。   (四)线索查办过程中脱离评估   在线索评估之后交由承办人调查,随着工作的进展,线索的情况、证据的获得逐渐发生变化,如何对线索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如何正确的面对新问题、如何选择恰当的出击时机,这些对成案至关重要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评估小组的解答,往往都由承办人或处长掌控,难免造成工作上的欠缺。 三、对线索评估机制的完善   (一)预警机制纳入线索评估   2009年初,西检院反贪局经缜密调研,并经反贪局局务会研究讨论,制定了《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维稳预警机制规范》,正式建立维稳预警机制。   《预警规范》对我院反贪工作中有可能出现的涉稳问题进行了规定。预警机制贯穿线索接收、初查、立案直至结案,预警流程从案件承办人、处室负责人,再到局领导,院主管检察长,预警措施在时间和汇报事项、汇报级别都有具体的要求。《预警规范》根据不同涉稳事项,采取“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种不同预案进行处理。维稳预警机制应纳入到线索评估中,对于特殊的、敏感的、容易造成群访的线索,评估小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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