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器官捐赠之立法.docVIP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死刑犯器官捐赠之立法.doc

死刑犯器官捐赠之立法刍议 摘要我国是设立死刑罪种较多的国家,刑法中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多达400多个,在死刑犯被依法剥夺生命权后其遗体的处理问题上,学术界尚无定论。本文从一则新闻入手提出了我国对死刑犯遗体及器官的利用应当由立法加以规范,这种立法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散见于我国的刑法、民法、行政法规等各项法律制度中,并且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死刑犯器官捐赠知情同意 作者简介:卢庆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监督科。 一、引言——由一则新闻引发的思考 数月前,网易新网上曾爆出这样一则消息,称我国目前的器官移植供体来源不足,绝大部分是来自死囚的器官移植。据了解,目前中国每年大约有150万患者需要通过器官移植来拯救生命,但是,每年可供移植的器官数量还不足百分之一。有关人士解释说,器官紧缺是我国器官移植的瓶颈,由于缺乏公民的自愿捐献,死囚的器官成了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这则新闻一爆出,在网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辩。支持者认为,死刑犯有权决定如何处分自己的遗体,在可供移植器官短缺的当下,利用死刑犯的遗体,一方面可以救治一些因器官衰竭而濒临死亡的人,另一方面也是死刑犯赎罪的表现。而反对者则认为,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要求必须禁止对死刑犯人体器官利用的任何企图。死刑犯生命权利遭受剥夺,这是依法判处的结果。同理,利用遗体实施器官移植也需要立法支撑。总而言之,利用死刑犯的遗体、遗体器官因涉及到法律、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问题,在没有一定法律规范加以约束的情况下,应当禁止。 二、我国利用死刑犯遗体、遗体器官之现状 (一)现实状况 在我国,死刑犯是指罪行极其严重,依照我国刑法规定需要判处死刑,且经过司法审判机关依法判决处以死刑的罪犯,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而本文所指的人体器官主要是指自然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活着胰脏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在器官移植技术中,提供身体器官一方叫供体,而接受身体器官一方叫受体。死刑犯虽然罪刑极其严重,但其已经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此时对待死者的遗体,应该进行人道的处理,倘若将其身体器官或遗体予以滥用,这不仅是对死者的不尊重,也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的底线。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死刑犯在执行前或者执行后,执行机关便已经与一些医院或者科研机构达成了处置遗体的协议,在执行后不久,死刑犯的器官就被移植、其遗体也被科研机构利用。更有甚者,有一些尚未被判处刑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在诉讼阶段,其血液等就已通过特殊途径送到医院配型,一旦有合适的受体,其量刑甚至会受到影响。还有一些执行机关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将死刑犯的器官变卖给医院,让医务人员立即从其身上提取后再移植给病患者,在这个过程中,执行机关与医院均可从中获得巨额利润。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侵犯了死刑犯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死刑犯的器官利用并没有现行的法律依据。仅在1984年10月9日由六部委联合作出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的遗体或遗体器官的暂行规定》。该规定认为:为了支持医疗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移风易俗,基于自愿,死刑犯的遗体及器官可被利用、而无人收敛或家属拒绝收敛的死刑犯遗体及器官可以直接被利用。2007年国务院颁发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人体器官的捐献、移植的原则、范围、程序、管理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令人遗憾的是,对于死刑犯的器官移植问题,却未提及只言片语。刑法剥夺的是死刑犯的生命权及相关政治权利,而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讲,其仍然有权决定遗体及器官如何处置。笔者认为,同其他正常人的器官移植一样,死刑犯是否自愿、同意,这是我国利用死刑犯遗体及器官是否合法的关键所在。让我们首先从各国的器官移植立法分析该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三、器官移植合法性之比较法判断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大都以法律的形式严格限制了器官移植的条件和程序。世界卫生组织也就器官移植做出了规定,认为:供体提供器官应满足以下条件:本人生前有提供器官的意愿;如本人无清楚表达时,根据近亲属意愿处理。在如下场合,可以进行以器官移植为目的的摘取器官: (1)得到有法律效力的同意; (2)如死者生前没有正式同意,但没有正当理由能显示死者会反对摘取器官时。 美国1987年《统一人体捐赠法》规定:供体提供身体器官应满足以下条件:本人明确表示愿意提供时;本人不反对且得到近亲属同意时。该法还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决定是否进行人体捐赠,人体捐赠只有在得到人体捐赠者本人署名的人体捐赠书后才能进行(本人不能进行署名时另有规定);除死者生前拒绝提供器官外,其近亲属按照下列顺序决定是否提供器官: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死亡时的监护人。 日本在2009年修订了器官移植法,依据修订后的法律,即使不清楚当事人是否有提供器官的意愿,

文档评论(0)

克拉钻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