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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界限如何把握.doc

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的界限如何把握 2010年04月28日05:19 刑法总则关于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规定比较概括,导致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模糊。司法实践中,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运用,已成为严格控制死刑的重要措施,但如何认定和把握酌定量刑情节,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可循,使得相当部分死刑案件在把握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时产生很大的分歧。日前,本刊组织专家学者,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就如何把握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的政策、法律界限进行了深入研讨。 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的界限如何把握 ■ 主 持 人: 张建升 (《人民检察》副主编、编辑部主任) ■ 特邀嘉宾:梁根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 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 周 峰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林建江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 文稿统筹: 倪爱静 摄影:程丁 案情简介及分歧意见 案例一:李某在居民小区伺机抢劫,见金某(女,时年17岁)独自一人回家,遂尾随窜入金某屋内。李某持水果刀威胁金某,并用胶带捆绑手脚封住嘴。在从屋内和金某身上搜取现金550元和手机一部后将金某奸淫,并用刀捅刺金某胸部和颈部十余刀,致金某心脏破裂、左颈总动脉离断而死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约定由金某亲属提出书面谅解意见,只要法院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亲属愿意代为赔偿15万元。 分歧意见:本案的民事赔偿能否影响对李某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实施抢劫、强奸并灭口杀人,属于严重威胁群众安全感的恶性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依法严惩。而且,这种赔偿协议并非李某本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对李某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选择适用死缓,可以兑现民事赔偿协议,使被害方能够获得15万元的民事赔偿,起到一定的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偿作用,减轻犯罪的危害后果,使得“案结事了”,有利于社会和谐。 案例二:陈某与女友蔡某恋爱三年,因感情不和而分手。陈某多次要求与蔡某和好未果,后发现蔡某与张某恋爱而产生杀人恶念。某日上午11时50分,陈某守候在张某单位门口,趁张某下班走出时,当众持刀猛砍张某头部、颈部、胸部及四肢20余刀,致张某当场死亡。 分歧意见:本案能否考虑系婚姻家庭矛盾或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而从轻处罚,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由恋爱矛盾引发,其本质接近于婚姻家庭矛盾,可参照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杀人案来处理,参照《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并无矛盾纠纷,所以不属于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案件。被告人有预谋地当众实施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三:刘某、胡某共同密谋策划绑架儿童索要钱财。刘某借款购买了手机卡、机动三轮车等作案工具,并租了一处民房。后二人驾驶机动三轮车将高某?穴男,7岁?雪劫持到租用的民房内,刘某先用手掐高某颈部,接着二人共同用绳子将高某勒死。随后胡某给高某父亲打电话索要赎金80万元。 分歧意见:本案能否判处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二人共同犯罪案件,仅致一名被害人死亡,因此,选择罪行更严重的刘某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对罪行相对轻的胡某适用死缓,符合“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二被告人在绑架及杀害被绑架人过程中罪责相当,对二人均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四:2006年4月,周某为贩卖海洛因,携带毒资到某毒贩处,以每克350元的价格购买海洛因530克。在携带海洛因返回途中周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周某是初次贩毒,且其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分歧意见:对毒品数量明显超过死刑适用标准的案件?穴当地掌握适用死刑的海洛因数量标准为300克?雪,酌定从轻情节能否影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毒品数量是考量适用刑罚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考量因素,还要综合考虑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具体情节。本案的毒品没有流向社会造成危害后果,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直接规定毒品犯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说明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量刑最基本、最重要的情节,本案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已超过适用死刑最低数量标准的10倍,也明显超过当地掌握适用死刑的数量标准,应当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问题一: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的标准? 主持人:欢迎四位嘉宾参与本次疑案精解研讨。首先请嘉宾概略谈谈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的政策、法律依据?如何把握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与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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