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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和子女犯罪关系学术拨正.doc
父母离婚与子女犯罪关系的学术拨正
——20世纪90年代相关研究的回顾及评估
徐安琪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近10年在《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上发表的定量研究文献,对以往夸大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犯罪影响的偏颇结论进行学术拨正。
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一些主张加大离婚难度的学者和群众团体过于夸大了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负面影响,甚至杜撰出“离异家庭青少年犯罪比例达以上,对婚姻立法起了误导作用,并直接导致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专对离婚者提出“应当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求的歧视性条款(后在征求专家意见时被否定),但由于媒体传播影响的广泛深远,不仅对甚多受众而且对学术界都有误导作用,同时殃及儿童遭遇不公正待遇,如某地一幼儿园拒收单亲家庭子女入学,并要求家长签订一承诺不得离婚否则退学的荒谬协议,青少年犯罪因此,1997年有184名离异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触犯刑律实微不足道。同时,该调查结果也是对所谓的“离异家庭青少年犯罪比例达以上省少管所少年犯属离异家庭子女占10%周晓曲深圳市对410名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调查统计,家庭结构不全的占305%离婚的13.5%周芦萍
上述统计结果中如此高比例的父母教育素质的低层次以及家庭教育职能的缺失,无疑表明“家庭教育资源匮乏”相对于“父母离婚”而言,在解释未成年子女犯罪的家庭影响因素时往往更具说服力。
2、家长自身行为偏差
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首要场所,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父母的道德素养、价值目标、生活方式和行为举止对孩子个性品格的形成和塑就具有潜移默化的重要影响。不少研究都显示,一些少年犯家庭成员的自身道德水准较差,有不良嗜好或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甚至触犯法律,不仅不能身体力行,为子女提供良好社会化的家庭氛围 ,却以自己的反面示范使子女“近墨者黑”。吉林省186名违法犯罪学生中近60%的父母素质较差,或自己或怂恿子女偷摸,或酗酒、赌博,或在家里播放淫秽录象等(李鸣昌,1992);上海市杨浦区闲散未成年罪犯父母行为不端的占15%(高延安等,1999);河北省抽样调查的100名青少年罪犯的家长和近亲有违法犯罪史的占20%(张建儒,1999);对北京、上海等8省、市1983名青少年罪犯的调查表明,其家庭成员及近亲属有犯罪记录的占21.8%(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1992)。
近期的一些报告如广东省司法厅对200名14~18岁少年犯的调查显示其父母有赌博、婚外情、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占22%410名违法犯罪青少年中,父母有抢劫、盗窃、吸毒、贩毒、嫖娼、婚外情、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或不良嗜好的,占被调查家庭的l9%,其中未成年人家庭的问题父母达22%黄日飞。独生子女未成年犯中46.8%长期生活在父母经常争吵对骂、充满紧张冲突气氛的家庭环境里。离异家庭青少年犯罪比例达以上离婚者=低素质人口=失职父母、子女=问题儿童的论离婚对的影响审判长绝大多数少年犯罪都是因为父母离异或缺乏家庭温暖以及父母疏于教导而引起的现实生活中,80%的问题学生是单亲家庭子女据有关统计,在青少年犯罪人群中,离异家庭的子女犯罪占65% 或者将未成年少年犯“父母缺一”的比重误以为甚至“拔高”为“父母离异”的比重,继而加深了人们对单亲家庭抚养教育功能的疑虑,强化了“父母离异子女=问题儿童”社会刻板印象。
(3)从理论缺陷看 “家庭结构残缺论”是西方学者解释离婚对孩子影响的主要理论,也是被我国教育、司法和学术界广泛采用或验证的理论假设和分析框架。残缺论认为,家庭是为孩子提供养育和社会化服务的极其关键的社会制度,父母是保证孩子良好成长的重要资源,传统的父母双全的家庭一般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由于离婚造成孩子与未获得监护权的父(母)之间的交往数量和质量的减少与下降 (Furstenburg et al., 1985; White, et al.,1985),以及绝大多数拥有监护权的父(母)都在外工作,无法对孩子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Brandwein, et al.,1974; Astone et al., 1991; Moen, 1992),所以,父母离婚的孩子往往缺少必要的来自父母情感上的关爱、生活上的扶助和学习上的辅导,而父母支持的不足又增加孩子学业下降、行为不端和缺少自尊的概率 (Rollins and Thomas, 1979)。此外,性行为提前、有更多的性伙伴或婚前同居以及中断学业等非传统或越轨的行为更多地出现在父母离婚的成年孩子身上 (Furstenberg et al., 1994; Gabardi et al.,1992; Webster, et al.,1995)。
残缺论的解释机制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也有其缺陷。有学者批评残缺论是一种保守的解析,因为它过分强调家庭结构的作用,忽视了家庭生活是一个能动的过程 (Scanzoni, et 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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