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工业园-文本.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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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工业园-文本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实施绩溪县城市总体规划,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资源,确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要求,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编制绩溪县城西南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 本规划主要以《绩溪县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等为依据编制。 第3条 在绩溪县城西南工业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划。 第4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则,文本和图则一并使用,具同等法规效力。图则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绿地率等为强制性内容。 第5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6条 本规划由绩溪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2章 工业区性质、规模与发展目标 第7条 绩溪城西南工业区的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技术先进、外向型的工业区和县城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8条 规模: 近期:2004年-2005年,用地面积31.22公顷。 中期:2006年-2010年,用地面积66.47公顷。 远期:2011年-2015年,用地面积62.03公顷。 第9条 发展目标: 1.有竞争力的县级产业示范区; 2.绩溪县最主要的民营工业基地; 3.与绩溪县旅游发展相适应,实现工业区的园林化,并向生态型方向发展。 第3章 地块划分 第10条 绩溪县城西南工业区界线:西北到经一路,东南到皖赣铁路,西南到县轮窑厂,东北以丝绸厂东北侧的城市次干道为界(具体界线参见图纸)。工业区用地总面积为159.72公顷(包括总体规划的工业发展备用地40.5公顷)。 第11条 工业区建设用地按下述原则划分地块: 1. 按主、次干道分区; 2. 以道路为界划分大地块; 3. 大地块内根据用地性质划分小地块; 4.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地块划分至中类和小类; 5. 地块大小不等,具有一定弹性,适应不同企业用地要求。 第12条 工业区建设用地划分为A、B、C、三个组团,各组团位置参见图则。 第13 条 工业区建设用地共划分为65个地块。为方便实施管理,对地块进行统一编号,各地块编号及有关控制指标参见图则。 第4章 土地用途控制规划 第14条 工业区用地以布置工业、企业用地主。适当布置为其配套的其它类用地,主要有仓储用地、管理办公用地、商业金融服务用地、文化用地、娱乐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和少量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工业区用地结构参见附表1。 第15条 工业用地中不引进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主要安排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一、二类工业。 第16条 行政办公用地中不安排同工业区建设无关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它公共设施。 第17条 开发者不得随意改变地块的使用性质,但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划附表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调整用地性质。 第18条 成片土地开发建设时,地块界线可适当调整,但使用性质和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图则中规定的要求并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19条 工业区内的居民点拆迁后,统一安排在工业区东侧的新建居住小区内。 第5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规划 第20条 工业区土地开发强度按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等项指标控制。 “用地面积”为地块占地面积,在千分之一地形图上量算;“用地性质”为地块使用主导性质;“容积率”为地块建筑物总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本规划提出容积率指标控制上限;“绿地率”为规划地块内绿地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本规划提出绿地率指标控制下限;“建筑限高”为地块内允许建造的建筑物高度; “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为地块内建筑物应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并符合附表4“建筑物红线与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表”的规定;出入口方位详见图则;停车泊位参见表6。 第21条 临时使用土地可不受本规划图则控制指标限制,但须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22条 各地块或建设基地内的开发建设除必须符合本规划图则中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6章 建筑物控制规划 第23条 建筑物除后退道路红线外,还应后退相邻建设基地分界线一定距离。后退北侧基地分界线一般不小于5.0米,后退东、西两侧分界线一般不少于1.5米(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24条 低层和多层住宅南北朝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当地住宅日照间距要求;东西朝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山墙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 第25条 高层建筑与北侧南北向建筑距离不得小于自身高度的0.5倍;与东、西侧建筑距离不得小于自身高度的0.25倍(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26条 高层建筑、人流量集中的大型公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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