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方法.docVIP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方法.doc

  1.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关键词: 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比较   内容提要: 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中的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对于案件处理都有其独特意义,但也有不足,所以客观归责理论得以产生。客观归责理论将实行行为概念形式化;试图弱化甚至消灭传统因果关系论的影响力,将因果关系降为纯粹自然的联系;放弃对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相当性判断,因而也有不合理之处。如果对实行行为作实质评价;对因果关系不是仅仅从存在论的意义上,还从论理的意义上进行理解;对相当性是否存在作审慎判断,就基本上可以得出客观归责理论不需要的结论。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论的意义在于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负责,但又要排除各种形式的株连。在司法实践中,要将所发生的结果归咎于行为人,就必须要求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否则这种归责就违背了罪责自负的要求。   在刑事审判中,凡是因果关系需要判断的犯罪,都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有所表述,否则刑事判决难以令人信服。但是,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不足。这与刑事审判一直以来不注重说理有关,更与刑法学中因果关系理论不发达有关。所以,厘清因果关系理论的脉络,并对其与客观归责的关系进行研究,是刑法学的重要课题。   条件说的合理性与缺陷   (一)中国刑法学的传统观念及其缺陷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因果关系的争论主要集中于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之间。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结果时,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且也只有这一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说则认为,当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并由于这一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结果发生时,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就是偶然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无论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都属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同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当然属于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必然因果关系说所提出的所谓行为之中存在着结果产生的根据,这一结论的判定是极其困难的,缺乏实用价值,司法活动过程中很难在行为之中先在地寻找事物发展的根据并据此认定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另外,必然因果关系说不当地限制了因果关系的范围,因而必然不正确地限定刑事责任的范围。(注:高铭暄等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   在相对的意义上,偶然因果关系说弥补了必然因果关系说的缺陷。偶然因果关系与条件说十分接近。但是,即使承认偶然因果关系说,也还有很多不明确的问题:偶然因果关系如果只影响量刑,其在刑法上是否还有独立意义?是否所有存在相互的条件联系的事物关系都可能被认定为偶然因果关系?对过于偶然的因果关系进行归责,是否妥当?根据何种具体的规则,在偶然因果关系范围内确定哪一个原因是最终负责的原因?因此,围绕偶然因果关系还是必然因果关系进行争论,或者在偶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基础之上,再对其进行更为明确的细分,这样的讨论无助于因果关系的问题,而只是一种以更为哲学化的语言进行一种极为抽象的工作,忽视了因果关系问题最终要用来解决司法活动中的归责问题,因而是一个富有实践性的问题。(注: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4页。)   (二)条件说:合理性与质疑   何种关系和事实能够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根本的依据是条件说。条件说认为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如果存在着“无A即无B”的关系,则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条件说求助于一种思维上的“排除法”,即设想在该条件不存在时,结果是否同样发生: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该事实就是结果的必要条件;如果所得结论相反,就可将该事实排除于原因之外。这种观点实际认为只要行为与后果之间有逻辑上的条件关系,即存在原因关系。有人认为,条件说在今天已经是被抛弃的理论,这是一种误解。在现在的德国刑法理论、日本的刑事审判实践中,条件说都处于通说地位。   条件说有助于防止个别人利用只制造一定条件的方式实现犯罪目的。在其理论发展过程中,条件说采取了一系列做法对其处罚范围过大的弊端加以弥补,例如通过对责任(故意、过失)、实行行为性的限制,来缩限刑事责任范围,而不至于殃及无辜。可以说,条件说奠定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事实基础,因此成为所有因果关系理论都无法回避的起点。此后的因果关系理论实际上都是在条件说所提出的诸多条件范围基础之上,依据特定的标准进行价值判断,进而认定其中的一个或者部分条件属于原因,从而认定与结果成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确立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因此,条件关系的判断是至关重要的。   对条件说的一般批评是其可能使因果关系

文档评论(0)

liyxi26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